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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联动,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2024年6月24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并邀请南水北调禹州管理处工作人员现场旁听庭审,通过以案释法,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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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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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某日晚,被告人顾某因一时“嘴馋”,在未办理狩猎证情况下,先后到禹州市某乡镇村路旁边、某村卫生室院内,采用头灯照明,使用禁猎工具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进行猎捕,先后捕获斑鸠等鸟类7只,后被禹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野生鸟类物种5只为珠颈斑鸠,系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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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被告人顾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2024年6月25日,禹州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绿水青山,人人有责。2020年10月20日,禹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该通告明确规定: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禹州市全区域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本案中顾某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非法狩猎的禁止对象不仅包括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还包括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生活中常见的野鸭、野鸡都很有可能是“三有”动物。

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非法狩猎、买卖涉嫌违法犯罪,吃了不但犯法,还存在卫生风险,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切勿非法捕杀、买卖、食用野生动物。

友情链接:

禹州市人民政府禁猎通告

什么是 “三有”保护动物?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最新调整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其中包括常见的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刺猬和各种蛇类等。

非法捕猎“三有”保护动物会受到什么处罚?

非法捕猎“三有”保护动物数量达到20只以上或者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就涉嫌非法狩猎罪。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数量达到50只以上,可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素材来源:禹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