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虎 张梦云

6月26日,一起公务员诉交警采取的强制检验血液存在多项违法情形、请求确认无效的行政诉讼,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上,交警说,他们和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是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刘校逢律师列出交警执法中的25个问题,交警很尴尬。”一位旁听人员说。

王旭东是安徽省宿州市直某单位公职人员,一天凌晨遇到交警夜查酒驾,被带至医院强制抽血,后被鉴定为醉驾,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

在接到王旭东亲属举报投诉后,经宿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核查,交警支队承认在办理该案时存在部分执法不规范和执法瑕疵的行为,称已将责任人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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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三位北京法医学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书》认为,宿州交警和鉴定机构对王旭东血样的采集、保管、流转、送检和鉴定程序不符合规范,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检验过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依法应当不予采信。

01

“驾车看病”遇交警查酒驾被控危险驾驶罪

2023年7月14日0时20分左右,38岁的王旭东酒后驾驶小轿车由宿州市埇桥区汴河东路与曙光路交叉口附近处出发,从汴河东路由南向北驶入中兴路,并在该路段内掉头向南行驶,后在停车时被临时检查酒驾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六中队执法人员查获,并被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强制抽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旭东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83毫克/100毫升。

2023年8月29日,宿州市公安局将王旭东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埇桥区检察院移送起诉。埇桥区法院分别于2023年12月28日、2024年2月6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王旭东称,2023年7月13日晚上,他参加了两场饭局。第一场结束后他叫了代驾把同事送回家,后又接到朋友邀请去吃饭。第二场是近3个小时以后,因为琐事闹得不愉快很快就散场了,诱发了他原本就有的心脏病。

“这时已经是7月14日深夜零点17分了,我再次叫了代驾,但长时间无人接单。因为心脏很不舒服,我担心出事,无奈自己驾车前往医院治疗,才开了几百米,就被查酒驾的交警查获并带至医院强制抽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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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张梦云摄

王旭东被强制抽血后,随即被120送到宿州市立医院抢救。记录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凌晨3点的《急诊抢救病历》显示,当时王旭东“神志清楚,精神差”,并未处于醉酒状态。

2024年5月17日,王旭东向埇桥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宿州交警一大队对其采取的强制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效。

02

交警执法存多处违法遭辩护人炮轰

“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强制检验血液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王旭东的辩护人、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校逢、魏青松认为,公安机关强制检验王旭东血液程序违法,由此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首先,案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不具备主体资格。按照相关规定,案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正式执法权的执法人员实施。宿州交警一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虽然有张建军、桑杰两名交警的签字,但事实上案涉行政强制措施的整个实施过程中,仅有交警张建军和数名辅警在场,另一名交警桑杰并不在场,其签字系张建军冒签。也就是说,实施案涉行政强制措施的是交警张建军和数名并不具有执法权的辅警,案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

其次,在案证据显示,交警一大队执法人员在案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存在启动程序违法、实施主体违法、主体示明程序违法、当场告知程序违法、听取陈述申辩程序违法、书面凭证出具违法等六项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符合确认无效的规定。

一是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未按规定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启动程序明显违法。交警张建军仅仅是在2023年7月14日上午8点多向中队长桑杰汇报了此事,在实施案涉行政强制措施前并未向大队长报告并经批准,事后也未向大队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是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示明程序违法。在实施过程中,不仅未达到两名正式交警执法的法定要求,且在场唯一正式交警张建军从始至终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三是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当场告知王旭东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场告知程序违法。

四是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听取王旭东的陈述和申辩,听取陈述申辩程序违法。

五是案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未按规定由王旭东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书面凭证出具违法。执法人员虽开具了凭证,但交警桑杰的签字为张建军冒签,同时将王旭东姓名误写为“王绪东”,且未让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

“执法记录仪还显示,带王旭东去医院强制抽血的是一名交警和几名辅警,执法主体也不符合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的规定。”辩护人称,桑杰并不在场,但是《血样提取登记表》上却有人冒签了他的名字。案卷中涉及桑杰签字的不是他人冒签就是后补,这种主体违法的情形反复出现,可谓是在违法的道路上“狂飙”。

“能够采信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本案中通过违法方式采集的血样毫无疑问不具备合法性,连进入法庭的资格都没有。”

03

著名法医学专家:鉴定结果不应采信

在“危险驾驶案”庭审中,辩护人还指出,本案中血样的提取、保管、送检程序极不规范;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范;鉴定机构未收到鉴定委托书即开展鉴定;鉴定意见存在种种违法情形,应当排除。

辩护人称,本案中,鉴定委托书系办案单位宿州交警一大队六中队出具。据六中队中队长桑杰出庭陈述,7月14日早上8点左右,张建军将委托书交给他签字后,由其他人送到鉴定机构。根据地图查询,六中队距离鉴定机构6公里,不堵车的话尚且需要17分钟,何况还要到一大队去盖章。而鉴定人出庭说7月14日早上8:16就开始进行鉴定了,而委托书根本无法在8:16之前送至鉴定机构,显然有人在说谎。

2024年5月29日,王旭东先后向宿州市司法局、安徽省司法厅投诉本案鉴定机构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在对其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的过程中,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以及鉴定过程、鉴定方法严重违反行业强制标准的情形,致使检验结果不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请求依法撤销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并追究鉴定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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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张梦云摄

随后,王旭东又向宿州市司法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参与调查申请书》《携专家当面陈述意见申请书》,申请就该司法鉴定召开听证会,并申请让专家参与调查及听证过程。

王旭东称,宿州市司法局近日已经成立调查组,但口头回复称不召开听证会,也不让专家参与调查,“我们提出司法局应该出具书面答复,但他们不给。”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对王旭东血样的采集、保管、流转、送检和鉴定程序、方法等是否符合规定、鉴定结果是否准确进行审查论证后,2024年6月18日,该中心法医学专家张继宗、胡志强、庄洪胜出具了《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

此三位皆为我国著名法医学专家。其中,张继宗从事法医毒物检验鉴定工作50余年,曾任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毒物(毒品)检验鉴定处处长,在“福建念斌投毒案”“北京雷洋死亡案”等重大案件中担任鉴定或论证专家;胡志强从事法医鉴定工作40余年,曾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工作多年,在“湖南黄静死亡案”“福建念斌投毒案”“河北聂树斌杀人案”“海南陈满杀人案”等重大案件中担任鉴定或论证专家;庄洪胜从事法医鉴定工作50余年,曾任最高检科研所主任法医师,最高法司法鉴定人专家库主任法医师,先后出版相关专著80余部。

“宿州交警一大队和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对王旭东血样的采集、保管、流转、送检和鉴定程序不符合规范。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检验过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依法应当不予采信。”三位法医学专家经审查后一致认为,永泰司法鉴定所检验操作不符合规范:没有用显微镜观察检材是否有血凝块;没有依操作程序先进行定性分析;没有进行添加样品及空白样品的制备及检验;没有同时制备校准曲线;没有对正丙醇含量进行检测,不能证明血样检材没有腐败。

专家指出,视频显示交警驾车前往永泰司法鉴定所途中,两个物证袋被交警持在手中,没有用低温保温瓶盛装;2023年7月14日1:42,交警进入永泰司法鉴定所,地上有一人在睡觉,未见参与物证交接;留下的一个物证袋没有打开,无法观察物证的性状,物证袋被放在办公桌电脑旁,未见放入冰箱保存。“7月中旬时值盛夏,血液检材被放置在自然环境下7个多小时早已腐败,已经不具备检验鉴定的前提条件。”

04

交警能不能随意拦车查酒驾?

王旭东的家人2023年10月向宿州交警支队反映,交警一大队六中队在办理王旭东涉嫌醉驾一案时,王旭东有突发心脏病驾车就医的情节,办案单位在执法中存在执法程序违法、证据造假、涉嫌对检材蓄意破坏和篡改的问题。

同年11月21日,宿州交警支队作出书面回复称,经宿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核查,宿州交警一大队办理该起案件时,存在部分执法不规范和执法瑕疵的行为,交警支队已将责任人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对证据造假、涉嫌对检材蓄意破坏和篡改的问题,经调查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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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张梦云摄

“公安机关承认本案办案时存在执法不规范和瑕疵,也处理了相关责任人员,但就是不愿纠错。”辩护人认为,王旭东为了就医而驾驶车辆,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认定王旭东危险驾驶证据不足,应当宣告其无罪。

“王旭东在被强制检验血液时就已经明显出现心脏不适的症状,120急救以及住院病例显示其确实患有心脏病,案发当晚酒后开车是为了治病,没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第一场都叫了代驾,第二场有必要冒着危险自己开车吗?且行驶的距离很短,不足六百米。”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宿州交警一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完全站不住脚。群众反映渣土车噪音扰民并不属于交警的管辖范围,所谓的部署执勤竟然是一个交警带六个辅警,说明所谓的执勤一开始就不合法,更像是一种“守株待兔”,且与办案单位出具的《查获经过》不符。桑杰在庭前会议上说当晚并未开展酒驾专项检查,这与张建军的说法不一致,也与《查获经过》相矛盾。所谓的专项查酒驾并不存在,查处渣土车扰民也不存在,实际情况就是张建军带领几名辅警随意在道路上违法查处酒驾。“这反映出少数执法人员搞习惯了,没有人提出异议,更不会有不利后果。”

“交警查酒驾有相应的规范,不能在道路上随意进行。”辩护人刘校逢认为,《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不能因为交警具有执法权,就可以随意在马路上拦停别人查酒驾,公权力的行使特别需要遵循相应的规则,否则就会被滥用而侵犯公民权利。

2024年6月18日,笔者分别就“王旭东涉嫌危险驾驶一案,被告人拒绝承认《司法鉴定意见书》,指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以及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严重违反行业强制标准的情形”“永泰司法鉴定所因其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永泰司鉴所[2023]毒鉴字第2431号)受到‘违反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以及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严重违反行业强制标准情形’的投诉,问题是否客观存在?如果问题属实,贵局将进行各种处理?”致信宿州市埇桥区法院院长李建军、宿州市司法局局长张晓光,请其予以置评。截至本文发布,二人均未做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