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常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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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级的考试,高考是国家人才选拔、评价的重要渠道和方式,关乎人才培养、社会公平和国家发展。

今年高考前夕,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近年来生效的5个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典型案例,以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截至2024年4月30日,人民法院审结涉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案件共4007件,判处罪犯11146人。组织考试作弊乱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国家考试秩序明显好转。

依法予以重点打击

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考试作弊犯罪的组织化、团伙化程度越来越高,跨地域、大规模、非接触式的有组织的作弊活动逐步涌现,相关犯罪行为越发隐蔽。少数考试培训机构为牟利,打着“报名调剂”“保录包过”“不过退款”的旗号,大肆向考生提供所谓“助考”服务,诱导考生作弊犯罪。

“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往往一案查处多人。除主犯外,有的是在读大学生因法治意识淡薄、贪图小利被雇用为‘枪手’;有的是考生及家长投机取巧,误入歧途;有的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多数人员在开考前或考试中即被查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案件、不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等,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情节较轻、危害不大、认罪认罚的,做到当宽则宽、罚当其罪。例如,陈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就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力惩处考试作弊、维护教育公平、促进社会诚信的责任担当。

被告人湖北省监利市某中学教师陈某是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2020年高考”)的监考人员。2020年年初,陈某先后邀约被告人谢某、李某军和熊某(另案处理)共谋组织2020年高考考试作弊,谢某联系在读大学生叶某、李某雨、刘某(均另案处理)为作弊传递消息、试题答案等。陈某负责统筹安排,联系考生及家长、收取费用、承担开支、提供试题等,经与多名考生、家长联系,共收取33.8万元。

2020年7月3日至4日,陈某、谢某安排叶某、李某雨、刘某提前入住考场附近酒店。同月5日,陈某购置执法仪、迷你相机等作弊工具。同月6日,李某军持陈某交给自己的准考证、监考证到复印店制作假准考证、假监考证。当日,陈某与吴某强(另案处理)协商,陈某承诺给吴某强的儿子提供高考试题答案,吴某强同意利用自身系考场广播员之便,协助将作弊人员带进考场。同月7日7时许,吴某强驾车将叶某、李某雨、刘某带进考场。11时许,叶某假冒巡考工作人员被学校老师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叶某被抓后,陈某等人立即实施第二套方案,由陈某负责拍摄试卷,谢某、李某雨、刘某在酒店答题,由谢某将答案传递给事前躲藏在考场内的熊某,并让熊某给监考老师送红包。当日14时许,陈某以监考员身份领取到2020年全国高考理科数学试卷后,在试卷启用前用手机拍摄试题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谢某等人,谢某等人在酒店房间答题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陈某、李某军先后自动投案。

2021年2月4日,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公平是考试的灵魂,诚信是考生的守则。考试作弊行为破坏考试秩序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针对相关问题,《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中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有效打击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

“全链条”惩治

近年来,许多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已逐步形成分工明确、配合紧密的犯罪链条,上游有专人非法获取试题,中游有专人负责采购或制作作弊器材、招揽作弊“生源”,下游有专业“枪手”负责答题。而有的作弊考生为了降低作弊成本或出于朋友“义气”,还非法将试题、答案层层转卖、提供给他人。

针对这些情况,人民法院在准确查明各被告人参与的不同环节、行为的基础上,依法判处各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周某光等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组织考试作弊案是人民法院全链条打击跨省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典型案例。

2021年5月28日,被告人周某光作为2021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二建考试”)陕西省西安市某考点负责人,按照之前与被告人党某江的预谋,在考前通过关闭保密室监控、手机拍照的方式将二建考试试题盗出,以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党某江。党某江按照与某培训机构工作人员、被告人方某的约定,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方某。方某从党某江处获得试题后,雇用被告人张某、田某桥等9人组织多名考生作弊。被告人张某敏与方某联系购买试题及答案,并交付6万元定金。之后,张某敏、谢某洋、吕某三人分别向20名考生出售、提供试题答案,部分考生又将试题和答案层层出售,甚至发送至有1700余名成员的QQ群。方某还将二建考试答案发送给党某江,党某江又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郭某阳,郭某阳随后将答案提供给其他3人用于考试作弊。

2022年11月3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试题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和其判决宣告以前犯的组织考试作弊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党某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分别以组织考试作弊罪或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其他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10万元,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判决还对部分被告人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因一名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从轻改判,对其他被告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为了确保相关从业人员具备执业资质和能力,不仅关乎个人职业前途,对于保障行业规范、执业安全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建筑师、建造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成为‘助考’犯罪的多发领域。在这类考试中作弊,不仅破坏考试权威、损害社会公平,还会给建筑工程施工埋下安全隐患。”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表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试题和答案的流转路径厘清犯罪事实,对涉案人员分别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等定罪量刑,“全链条”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考试的公平公正。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等行为的,并非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亦应追究刑事责任。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积极促进源头治理

针对考试培训乱象、内控机制不完善、行政处罚缺失等突出问题,人民法院依法能动履职,通过个案或类案向教育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主管部门等发送司法建议,促进规范管理考试培训,健全行业准入制度和内控机制,清理违法违规机构,升级智能安防措施,强化作弊违规惩戒。

在此次发布的第五起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后向当地公务员考试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考务人员的辨别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提升考场管理水平和人脸识别技术,减少替考可能性。

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洁、陆某强、李某共谋组织考试作弊,以自身及被告人蒋某、董某圆等数十名高学历人员为“枪手”组建替考“人才库”。通过被告人张某等人介绍,或在互联网投放广告、设置关键词等推广引流,或通过QQ群、微信群等招揽参加国家考试的被告人冯某伟、王某等数十名考生,提供线上报名指导、制作虚假证件、线下替考等“一条龙”替考服务。

张某洁等人根据考生性别、面容特征和报考考试种类,从“人才库”中选择面容相似、专业对口的“枪手”替考,再安排技术人员通过计算机合成兼具考生和“枪手”面部特征的照片,用于线上报考,并提供给被告人黄某水制作虚假身份证件,之后由“枪手”持假准考证和身份证混入全国10余省市的考场,利用考试组织部门身份验核漏洞,代替考生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89次。张某洁等人还通过上述方式在事业单位考试等其他考试中多次组织作弊。张某洁等人累计收取替考费用逾千万元。

2023年8月14日,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主犯李某、张某洁、陆某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70万元不等;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对董某圆等13名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代替考试罪对冯某伟等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二个月不等,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各被告人追缴相应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部分找“枪手”替考的考生被另案处理。同时,针对相关问题,法院还向有关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取得了良好效果。

近年来,不法分子瞄准考试报名和考场上身份核验漏洞,纠集部分学历高、应试能力强的人员组建替考“人才库”,利用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大肆招揽有作弊需求的考生,组织“枪手”利用信息手段合成的照片、准考证等代替他人考试,呈现出涉及面广、隐蔽性强、成功率高等显著特征。针对这些问题,许多地方法院通过组织在校学生旁听庭审、典型案例宣传等以案说法的方式,加强法治教育,既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和试图作弊的考生,也提醒了广大考生及家长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抵制考试作弊行为,从源头减少了此类犯罪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行为,维护公平考试秩序,弘扬诚信社会风尚,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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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1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46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