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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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在婚前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两居室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刘某与丈夫张某共同还贷,现双方自愿离婚,张某同意房屋归刘某一人所有,但需要刘某进行补偿,请问刘某补偿多少合适?

也迪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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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那么,对于如何给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补偿的问题,除房屋原购房款部分的价值外,取得产权的一方还应当向另一方补偿房屋的增值,而不能仅给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所支付款项的一半。首先要确定房屋的价值,夫妻双方能够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的,补偿数额的计算以双方认可的数额为基数。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案涉房屋的价值。本条规定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可以用公式表示为: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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