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电信诈骗高发态势

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

揭西公安

持续加大打击力度

坚持以打开路、严惩不贷

近期

共抓获5名违法犯罪嫌疑人

01

6月24日,河婆派出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曾某豪有非法出租电话卡的重大嫌疑,遂电话传唤曾某豪到所接受调查。

经询问,曾某豪如实供述了其于今年4月中旬起,将自己的手机卡和相关资料信息出租给他人实施诈骗的违法事实。

目前,曾某豪因非法出租电话卡已被我局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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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6月26日,在县局“情指行”的大力支持下,刑侦大队联合经侦大队、南山派出所在东莞市抓获涉嫌帮信罪嫌疑人陈某全,并于隔天赶赴普宁市抓获卡贩李某豪。

经审讯,2023年9月份期间,陈某全经李某豪介绍,新办理一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收取转移赌博平台的结算资金。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全、李某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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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6月27日,河婆派出所办案民警根据线索,依法传唤涉卡犯罪嫌疑人蔡某轩。

经询问,蔡某轩如实供述了其于今年4月15起,出于贪念将自己的手机卡和相关资料信息出租给他人实施诈骗并从中非法获利的违法事实。

目前,蔡某轩因非法出租电话卡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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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6月30日,上砂派出所抓获一名“断卡”人员庄某发。

经询问,庄某法如实供述了其在6月8日将其个人银行卡出借给他人接收涉诈资金,并在银行ATM机将涉诈资金取出交给他人的违法事实。

目前,庄某发因非法出租银行账户被我局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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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

01

关于“断卡行动”

“断卡”行动就是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银行卡、手机卡“两卡”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采取打击、整治、惩戒三大举措,斩断银行卡、手机卡的买卖链条,从源头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

02

“两卡”是什么

电话卡:三大基础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手机卡、物联网卡等

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等

03

“两卡”犯罪

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两卡”犯罪涉及的罪名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04

“两卡”犯罪新型诈骗套路

套路一:帮助他人发送不明短信或链接,拨打不明电话或提供、出借手机卡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套路二:以贷款、办理信用卡的名义向贷款方或他人提供手机卡、金融账户(包括个人银行账户和对公银行账户)刷流水或帮他人转账取现,涉嫌违法犯罪。

套路三:在线下可以购买鲜花、手机、黄金等物品的店铺,让老板提供银行卡号,进行大额买卖的,要提高警惕谨防帮助犯罪分子“洗钱”。

05

“两卡”犯罪有何严重后果

刑事处罚:构成“帮信罪”,“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金融通信惩戒: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银行(卡)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网上支付类所有业务,5年内不得开立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手机卡的失信用户,将注销名下所有手机卡,5年内不得开办新卡。

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

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若发现买卖“两卡”行为

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