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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校共建不仅是应时代发展之意,更是应检察改革之需。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人才培养和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检察理论研究和法学实践教学,2024年6月28日下午,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与福州大学法学院举办检校共建签约仪式。福州大学法学院黄辉院长,研究生教学办主任、副教授唐士亚,行政办公室副主任段炼;福州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委会委员江福林,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阮露玫;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李新宇;台江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永标及全体院领导、中层干部出席签约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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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金典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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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签约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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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辉院长与陈永标检察长代表双方共同签署《共建协议书》,旨在共同建立研究实践基地、互派人员讲学授课、共同开展专题调研、共同强化法治文化宣传等方面深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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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黄辉院长与陈永标检察长为“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揭牌。

台江区检察院作为福州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将通过为法学教学研究提供案例支持、参与法学教育研究、接收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毕业实习、安排学生观摩庭审、指派业务骨干参与指导模拟法庭辩论、共建法治宣传和法律志愿服务平台等多种形式支持福州大学法学院开展法学实践教学。福州大学法学院将在专家咨询、理论研究、竞赛培训等方面为台江区检察院精进业务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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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福州大学法学院黄辉院长、台江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永标分别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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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法学院黄辉院长介绍了福州大学法学院发展历程、基本情况,指出,福州大学法学院与台江区检察院在辩论指导、实习培训等方面合作已久,希望此次“检校共建”协议的正式签署,能成为撬动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务实践双赢的杠杆,双方能够以签约共建和基地建设为契机,在法学实践教学、实务专家进校园、理论课题研究、疑难案件研讨、法律业务竞赛等方面开展更加深入的交流与协作,共同推动和实现法学理论与检察实务的“双向奔赴”,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新的更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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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形成检校齐头并进、相互赋能、双向奔赴的良好局面,台江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永标提出三点意见:一是深化思想认识,搭建检学共促之“桥”。要以检校共建为契机,推动法学理论研究与检察司法实践相融互促,为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理论指导,也为法学教育提供更多检察实践样本。二是深化协同联动,搭建发展共赢之“桥”。要立足互惠互利,探索拓展多元化、深层次、宽领域的合作方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合作成效。要主动借智借力,充分发挥高校“法学智库”“理论高地”作用,助推检察业务发展、理论提升和工作创新。三是深化互动交流,搭建人才共育之“桥”。要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畅通交流渠道,让检察官“走出去”,将法学院的专家教授“请进来”,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庭审观摩等实践平台,锤炼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法治队伍建设积累“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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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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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外脑、谋共识、聚合力。为深入推进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下部署开展的“空壳公司”治理活动,与会各方代表围绕“大数据视野下综合施策完善‘空壳公司’监管治理进路”开展交流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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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委会委员江福林:要积极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以“检察大数据战略”驱动法律监督提质增效,通过数字建模,活用数据,将大数据碰撞出的刑事犯罪线索、行政违法线索分门别类做好移送处理。

福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阮露玫:在开展“空壳公司”专项治理的实践中,存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对“空壳公司”的认识不统一、空壳公司与僵尸公司区分难、刑行反向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亟待解决。

福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教学办主任、副教授唐士亚:实质性运营是“空壳公司”的认定标准。而“实质性运营”要从经营场所和生产设施、人员、账务、财产等四要素进行分析、评判。同时指出,“空壳公司”与“僵尸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经营活动不同、法律地位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并提出要对“僵尸公司”及时进行清算和破产程序处理。

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李新宇:从市场监管角度而言,不存在“空壳公司”这一概念,接触的更多的是长期未经营企业,即俗称的“僵尸企业”。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每年都会针对“僵尸企业”开展清理吊销工作。而对于违法犯罪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书》进行立案调查,但建议检察机关在移送线索时要移送具体违法行为线索,并佐以判决书等法定依据。

台江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院主任陈沁:要开展数字建模,以科技赋能数据碰撞,将行政检察部门排查的“空壳公司”线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提供的数据进行碰撞,查看企业经营状态、纳税状况、年审记录等重要信息,形成“空壳公司”待处理名单。持续畅通“刑行反向衔接”机制,将“空壳公司”待处理名单移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今后,台江区检察院将以检校共建为契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法学院的各自优势,深入沟通交流,密切探索合作,推动实现法学研究和检察实践的共同发展。

发送 | 台江区委政法委、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 | 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黄思明、兰宁

审核 | 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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