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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达医晓护的第4993篇文章

上期我们聊了医美机构实施医疗美容手术、麻醉及一些特殊检查、治疗前,“求美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的注意事项。本期,我们来了解如何收集、留存病历资料等进行证据固定,以便产生纠纷时维权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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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从一个案例说起,田某某在甲医疗美容医院进行面部整容手术,后对手术效果不满意,并多次前往其他乙医疗机构进行修复。田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甲医疗美容医院为被告,要求其对手术产生的损害结果进行赔偿。诉讼中,因田某某多次进行整容手术,本人样貌已与身份证照片相差悬殊,且田某某在进行修复前并未保留甲医疗美容医院手术后的照片及所主张损害结果的客观病历,鉴定中难以确定甲医疗美容医院手术行为对田某某造成何种损害。田某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病历资料无论是在医美服务合同的诉讼还是在医疗损害侵权诉讼中都是必不可少的证据。住院病历一般都是要求医院保管,求美者可以直接向医院申请复印。如果是门诊病历,要看机构关于病历的保管制度。有的机构门诊病历是给求美者自己保管,那么求美者应留意每次开展诊疗主诊医生是否都记录在案,且注意留存即可。有的机构门诊病历是机构统一保管,那么跟住院病历一样,求美者可以向医院申请复印取得。如果是需要复印的病历,复印时间,门诊病历在每次就诊结束,住院病历在出院后一周为宜。

实践中,类似案例里的田某某,经常有至不同医疗机构多次进行医疗美容情形的发生,如不对术前术后容貌及相应的损害结果进行证据固定,鉴定时往往难以辨别是哪一次诊疗行为造成了何种损害后果。建议求美者,一旦发生纠纷,在没有解决本次纠纷前,不要轻易、盲目地再实施美容整形,实在有必要进行修复,须在修复前留存不含美颜效果的术前术后照片及客观的病史材料,对证据先予以固定,再行修复治疗。

所以,请记住,求美者术前术后照片也是重要的证据材料。

应按照医学摄影的要求对要整形的部位进行拍照留存,并要求医方在照片背面签字或盖章,确认术前术后状况,由双方各自留存。

再就是支付凭证和发票。诊疗费用应直接支付至诊疗机构账户中,避免支付至介绍人账户中,并主动要求其提供发票。刘某经人介绍至丙医疗美容医院欲进行整容,签订书面合同后并将价款支付至医院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中,后刘某因工作需调离上海,无法进行已经购买的整容项目。刘某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希望医院能够退还部分或全部价款,而医院方则称从未收到过刘某支付的款项。刘某亦无法证明哪一笔是支付给医院工作人员的费用,遂撤回起诉。

因此,求美者进行医疗美容服务时应当与医疗美容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并要求医疗机构出示相应价目表,了解单个项目明细,并将款项直接支付至医疗机构的账户中,切勿将款项转入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个人账户中。支付款项后,应要求医院出具相应发票并妥善保存。

求美者在整个医美过程中,收集和保存好签署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门诊、住院病历资料、术前术后照片、支付凭证、发票等材料。固定证据,类似驾车时系上安全带。一旦发生纠纷理性维权,用证据说话。下期聊聊求美者在阶段性医美结束后的注意事项。

作者: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郑峻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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