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已逐渐成熟,为了缓解家庭经济压力,越来越多的私家车加入到了网约车的行列,通过业余时间跑“滴滴”来赚取一定费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购买小汽车必须同时购买相应保险,那么,当这些私家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会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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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这天在下班后照常驾驶私家车跑起了“滴滴”,王先生接到乘客前往目的地的过程中,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后经认定为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由于双方都缴纳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很快按照手续成功理赔车辆维修费用69000元。同时,刘某的保险公司在获得本人授权后,要求王先生和他的保险公司支付其已经垫付的保险赔偿款69000元。

王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称,王先生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将“家庭自用汽车”用于营运,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此种情况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仅同意在交强险2000元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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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峰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如何认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通常要比非营运车辆里程多,使用频率更高,相应的,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自然更大,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更高,也正是这个原因,保险公司会因车辆性质不同而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

本案中,王先生在其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王先生仍驾驶该辆汽车进行载客营运,且业务单量近800单,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大大提高,足以认定构成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二、双方均负有如实告知细节的义务

保险公司在王先生进行投保时,告知王先生保险合同内容的同时向其说明了免责事项,其中包括以非运营车辆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王先生在免责事项说明书处进行了签字确认,故保险公司完成了告知义务。

而王先生在明知将“家庭自用汽车”用于运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下,选择隐瞒,不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合同变更,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其自称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00元赔付责任,其余67000元由王先生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