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例回顾

2021年,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由于两人曾有过私人恩怨,张某在签署合同时故意写错了自己的名字,将“张某”写成了“章某”。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然而,当李某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合同时,张某辩称合同无效,因为签名人并非真实身份的自己。

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某在签名时故意将名字写错,但从合同的整体内容和双方的行为来看,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事实明确且真实存在。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并责令张某履行相应的买卖责任。

泽达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只要符合成立要件即具备法律效力。具体到该案例,有以下几点需要详细分析:

1.合同的成立要件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意思表示一致”,即当事人之间就合同事项达成合意,另外,合同要具备合法的主体、真实的意思表示、明确的标的以及合法的形式等等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合同显然具备以上基本要件,特别是意思表示和合同的标的均明确存在。

2.签名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签名作为确认签署者身份和合同内容的重要手段,其正确性通常被要求确保,然而,《民法典》也强调实质而非形式重于一切。例如,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仅因签名错误而否定合同效力,显然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体系的维护。

在本案中,虽然张某在签名时故意写错了名字,但其真实身份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识别,如合同内容、交易过程、双方交流记录等。因此,签名错误并不构成合同无效的理由。

3.恶意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张某在签名时故意写错名字,明显带有欺骗和恶意意图,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然而,本案中的情况稍有不同。虽然张某具有恶意,但并未使李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相反,李某完全清楚合同内容并同意签署。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主要体现为一种试图逃避责任的伎俩,而非直接欺诈

4.“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引入了著名的“诚实信用”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故意作出误导性行为,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因此,法院有充分理由认定合同有效,从而保护善意方李某的合法权益。

笔者寄语

本案中,张某通过故意写错名字试图规避法律责任,不仅违反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也背离了社会的道德规范。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诚信已成为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石,无论是在合同签订还是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实际行动维护公平正义。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合同签名错误导致纠纷的案件并不少见,北京泽达也提醒各位老板,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在签订任何合同前认真核对内容和个人信息,避免因疏忽或恶意行为引发不必要的法律争端。同时,若遇到类似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也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不再轻视看似细微的合同细节,从而共同营造一个更加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