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公司的其中一个股东,公司是我妻子经营 的 ,我没参与,欠多少钱我一点都不清楚,公司欠的钱你们去执行公司的财产,为什么要执行我个人的财产 ”,一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李某陷入疑问。

实践中,有些公司在遇到债务时,不想方设法解决困难,偿还债务,而是试图通过注销公司来逃避债务,殊不知,这种“自作聪明”最终只会“聪明反被聪明误”,最近,巨野法院执行局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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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7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长期有交易往来,经结算,被告B仍欠货款609301.81元拒不支付。 原告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出具调解书后,被告B仍违约拒不履行调解协议。

原告A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前往被告B公司注册地调查得知,B公司系租赁他人厂房作为生产车间,生产车间早已人去楼空。经过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能发现B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持股80%股东),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告B公司注销了公司登记。

股东成了被执行人

申请人A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要求追加B公司股东李某、张某为被执行人,并提供了B公司的工商登记注销信息。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属实。法院向B公司的两位股东发出应诉执异案件通知书,并要求他们向法院提交B公司清算报告及其他能够证明公司按法定程序完成解散清算事宜的证据。期限届满后,二股东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出追加裁定书向李某、张某送达后,迫于执行强制措施的压力及在执行法官的释法解释下,李某主动履行完毕所欠的货款,此案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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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公司被注销,其民事主体地位消失,但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的债务一笔勾销。若公司股东企图通过注销公司来逃避债务,出现注销时未清算以及注销后无法清算的情况,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此种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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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稿:巨野县人民法院 王方亮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