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日,江西省能源局下发《关于做好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和并网服务工作的通知》,该文件为2023年12月20日,江西省能源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赣能新能字〔2023〕142号,以下称“142号文”)的进一步补充说明文件,针对目前分布式市场存在的停止备案、并网周期长等问题做进一步说明!

一、不得将消纳意见作为前置条件,擅自停止备案!

各级备案机关不得无故不备案、暂停备案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接网消纳存在风险的地区,可作风险提示。

电网企业受理消纳意见申请不应设置前置条件,对经过充分论证,采取“四可”、配置调节手段、集中汇流等多种措施后仍无法并网的,可明确注明采取“四可”、配置调节手段、集中汇流等多种措施后仍无法并网。

“142号文”中明确规定:

不应将预警信息作为限制项目开发的依据,可针对接入消纳存在风险的户用光伏项目,电网在备案服务中要出示风险提示函,并与备案主体进行确认。

二、以12月20日为界,规范备案!

以“142号文”的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0日,作为时间节点:

此日期前,电网企业已按规范程序受理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按户用项目做好并网服务;

此日期后,自然人投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按户用项目做好并网服务;

由企业投资、租用居民屋顶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非自然人项目管理,由电网企业核定接网消纳条件、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纳入建设规模后予以并网。

“142号文”中明确规定:

个人应持本人姓名的I类银行卡和主要设备(光伏板、逆变器等)购买发票向电网企业申请并网。应避免企业利用居民信息贷款或变相贷款等方式将项目运行风险、金融风险转嫁居民。

将全省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规、优选环节合并,取得有效接入意见等支持文件的项目通过绿色通道按月纳入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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