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

源城区教育局发布

源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一图带你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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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全文如下:

源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22〕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教基〔2014〕24号)以及《河源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河教基〔2022〕8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源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含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招生管理工作,健全公平入学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工作,通过积分入学方式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和公、民同招的政策和制度,增强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促进教育公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主动公开招生政策、划片范围、报名条件、招生程序等群众关心的重要信息,建立并公布专门的招生入学热线,畅通政策咨询、举报申诉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采用网上平台统一时间受理、统一标准审核和统一方法录取,实现全程阳光招生。

(二)坚持“划片、免试、就近”的原则。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划分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按学区内符合各类生源的人数和招生计划实行总量控制,进行片区统筹学位调剂,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有序入学。

(三)坚持“应入尽入、应保尽保”的原则。加强辍学儿童、少年以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入学保障工作,精简入学证明材料,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三、招生对象

(一)起始年级:

1.小学一年级: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2.初中七年级:当年完成小学教育规定年限的应届毕业生。

(二)非起始年级:根据学校学位空余情况,参照积分办法,按积分高低依次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随班就读:申请就近就便随班就读的必须是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四、积分办法

根据各义务教育学校划定的招生范围,按照适龄儿童、少年不同情况,归纳为四个类型,其中户籍类和政策类不纳入积分,按相关法规和政策安排就近入学,房产类和社保类适龄儿童、少年按累计积分从高到低录取,录满为止,未能录取学区内学校的由属地教育部门另行统筹安排。具体积分细则以当年招生通知为准。

第一类:户籍类。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地址在学区内,户主是适龄儿童、少年的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该类学生按户籍地址安排就近入学。

第二类:房产类。适龄儿童、少年或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学区内房产,并且已入住所在房产(以房产所在地址水电户发票或学校上门核实为依据)。积分值为40分。需要注意的是,房产指商品房(住宅)、自建房和廉租房,不含商用房产。如该类学生超出学区学校的学位数将按入住时间先后排序安排入学。

第三类:社保类。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购买了源城区或市直的社保(处于正在缴纳状态),积分值为20分。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有效的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劳务合同和营业执照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积分值为15分。总分值为35分。如果多个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时购买了源城区(或市直)的社保,只提供一方的社保进行积分。如该类学生超出学区学校的学位数将优先根据社保缴纳时长进行排序入学,在社保缴纳时长相同的情况下,进一步根据居住时长来决定入学顺序。

第四类:政策类。政策优待对象指符合条件的烈士、现役军人、公安英烈、伤残公安民警、消防应急救援人员和河源市“英才卡”持卡人等符合国家和省、市、区各类教育优待政策对象子女。符合教育优待政策的各类优待对象子女,需向所在工作单位申报子女入学需求,由政策优待对象的单位统一出具入学需求函件并指定专人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不接受个人办理),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与户籍类享受同等待遇,按实际居住地址就近入学。持港澳居民回乡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适龄随迁子女按照“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原则,可在居住地申请入读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属高层次引进人才的随迁子女与户籍生同等待遇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就近申请入学。

五、招生流程

(一)学位申请

申请学位时间以教育部门当年的招生工作通知为准。申请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登录“源城区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每位适龄儿童、少年只能申报其居住地对应学区的1所公办学校或者1所民办学校,不得多校申请。

(二)资格审核

截止申报后,学校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上传的资料、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若填报信息不规范或资料不完整,学校通知家长到校补交有关材料并现场审核。学校审核后,由公安、不动产登记、房屋租赁、社保等部门对“源城区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同步联审。

(三)名单公示

学校根据部门联审情况,确定新生入学名单,并在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公示栏和“源城区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确认录取

经公示无异议后,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本或身份证直接到拟录学校领取入学通知书,并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

(五)余位统筹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录符合政策类、户籍类、房产类、社保类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后,未完成80%招生计划的学校,将向社会公告,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适当扩大招生区域,当申报空余学位的人数超过空余学位数时将通过摇号等方式进行招生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通过招生系统进行招生补录,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并公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招生工作有序开展,成立源城区义务教育学校积分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区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纪检监察、教育、公安、不动产登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指导和协调学校的招生工作,做好招生工作督查、问题处理和违规违纪处置。

(二)明确工作职责

1.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过程是否公正、公平。

2.教育部门负责所属中小学校的招生管理和学位审核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核查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居住证信息。

4.房屋产权(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核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登记信息。

5.社保部门负责核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信息。

6.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核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法性信息。

7.卫健部门负责核查适龄儿童、少年出生证信息。

8.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国土规划相关证件信息。

(三)加强学籍管理

各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门审核后的入学名单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在“源城区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进行入学申请和录取才可获得学籍。各学校要确保“人籍一致”,确保学籍人数与招生人数完全相符。凡是违规招录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并追究校长、分管副校长、招生处室负责人和学籍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四)严格督查问责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时间和积分办法开展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严禁学校擅自超计划、跨区域招生,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口头承诺或签订录取承诺书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以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的名义掐尖招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进行专项督查和通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招生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凭借职权插手招生工作,干扰招生管理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大宣传引导

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对规范源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宣传解读,让社会和家长广泛知晓,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对不实招生信息要主动发声、及时辟谣、释疑解惑,在全社会营造和谐稳定的舆论氛围。

七、其他事项

(一)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要认真阅读本方案,提前备齐学位申请材料,填报虚假信息和提交虚假材料的一律取消申请资格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适龄儿童、少年的实际居住地址是申请学区学校的重要依据,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及时向公安、房管、房屋租赁管理等部门申报居住信息,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三)家长或法定监护人错过学位申请时间,其适龄儿童、少年要求申请入学的,由教育部门根据学校的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四)全面落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同一招生系统申报、审核和录取。

本方案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来源:源城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