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逐渐兴起

微信作为一款社交软件

也逐渐成为网购的延伸

如果在微信购物中发生争议

应该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收货地法院是否可以立案

案情简述

小丹和小南在两个不同的城市生活,小丹居住在A地,小南居住在B地,双方在微信上加为好友。

小丹得知小南有一批温度检测仪正在出售,遂通过微信向小南购买,双方在微信中对温度检测仪的数量、价格进行了协商,并约定货物发送到C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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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因小南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小丹在A地其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判令小南退还货款等。案件审理中,小南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住所地位于B地,故要求移送到B地的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系小丹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对小南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判令小南退还货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中,小丹通过微信向小南购买温度检测仪。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中,双方均表示涉案货物通过线下运输方式送到C地,即收货地位于C地,故A地非合同履行地。经查,小南住所地位于B地,故A地亦非被告住所地,因此小丹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小南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B地的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裁定将本案移送B地的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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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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