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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女子造谣北京某学校确诊103例阳性被行拘”的新闻登上热搜。

据媒体报道,该女子在微信群中发布“海淀实验小学有孩子核酸阳性”“海淀实验小学已确诊103人”“海淀实验小学确诊阳性103个病例”等不实言论,扰乱了公共秩序,最终被依法处理。

无独有偶,此前还有一名男子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信息:“我单位首批去支援湖北的医务人员感染了新冠病毒”。

经警方调查发现,该信息为虚假信息。

最终,该男子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2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8条明确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如何理解这一法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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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确,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因此,如果行为人编造、散布的是虚假疫情信息以外的其他虚假信息,比如虚假的灾情、警情、市场供求信息等,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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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具体来说,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编造”和“故意传播”两个行为,缺一不可。

所谓“编造”,是指虚构、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或情节。

例如前述提到的“海淀实验小学确诊阳性103个病例”“我单位首批去支援湖北的医务人员感染了新冠病毒”等信息就是典型的“编造”。

所谓“故意传播”,是指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予以散布的行为。

至于传播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既可以是通过新闻媒体传播,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

本罪属于结果犯,要求必须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才能构成。

所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主要是指由于虚假恐怖信息的广泛传播,引起社会公众的恐慌,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编造、故意传播的是虚假恐怖信息,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不能成立本罪。

根据《刑法》第29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如行为人在公共场所编造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既构成本罪,同时触犯了《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应当适用寻衅滋事罪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