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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教育厅制定印发

《福建省中小学学校食堂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食堂

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

《办法》明确,无论是公办学校或是民办学校,学校食堂的经营模式无论是自办、承包或委托经营,都要坚持公益性经营。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

不具备自主经营条件,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向本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学校食堂原则上必须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办法》从学校组织管理、设施布局、食材采购、服务质量、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学校食堂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办法》还对自营食堂和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分别设置单独章节,提出针对性的监管举措。在自营食堂方面,重点从财务制度、收支结算制度等方面,提出非营利性经营的具体要求;在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方面,重点从准入门槛、合同签订、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来源/福建教育微言、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