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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当你看到你需要的材料被相关人员撕毁,并抛洒一地,你会作何感想?对此,山西省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张某某针对媒体记者采访时,以“涉事人员做法不妥”回应。
尽管张局长在回应称“涉事人员做法不妥”的同时表示,已经对涉事人员“进行了批评,内部也会有处理”,但青锋总觉得张局长以“做法不妥”回应媒体关切,似乎也有些不妥。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涉事人员做法不妥”究竟不妥在哪里?
新京报相关报道披露,将前来办事人员需要的材料撕碎并扔一地的经过,据当事人郝某所述,是当事人投诉小区电梯收费过高问题,前往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处理结果,让工作人员打印出来。被工作人员告知处理结果能否让带走,需要请示领导,而随工作人员一起到了该局价格监督检查股负责人王某的办公室,结果,王某不仅表示不能带走,还当面将材料撕毁,并抛洒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也即“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以及第十六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同时,第十五条还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条例相关规定,真不知道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股王负责人依据的哪方面的哪些规定,不允许反映问题的当事人带走自己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更不知道王负责人又依据的哪些规定可以当着当事人的面将相关打印结果撕毁并抛洒一地。
针对过去群众反映的有关公务单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方便群众办事,并一再要求要把老百姓的事情时时记挂在心上。在如此反复要求下,王负责人怎么就敢当着当事人的面撕毁有关材料并抛洒一地呢?
说实在的,看过新京报公开的介休市市场监督局张局长以“涉事人员做法不妥”针对媒体关切的回应,青锋对王负责人敢于当着当事人的面撕毁相关材料,也就感到没有什么不可能了。因为,不论是王负责人,还是张局长,他们之所以那样说,敢于那样做,完全能够说明,他们并没有把百姓的事情时时记挂在心上,“时时放心不下”。没有如此高度的工作态度,怎能会有念兹在兹、枝叶关情的爱民情怀,夙兴夜寐、宵衣旰食的敬业精神,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忧患意识,和贯穿其中的强烈的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
因而,对介休市市场监督局相关人员的做法的不妥,也就不用有什么意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