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充见”报道了顺庆区烟草专卖局、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庆区人民检察院组成联合检查组,突击检查辖区多所学校周边的文具店、便利店等店铺,并从两家位于校门旁的便利店中,查获用于出售的香烟以及“烟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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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家便利店,一家距南充六中大门10余米,距延安路小学大门20余米,另一家距和平路小学大门约20米。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两家便利店无法办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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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记者从顺庆区烟草专卖局获悉,该局对两家便利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其中的当事人李某某,被处以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卷烟货值总额1522.16元35%的罚款,计人民币532.75元;当事人郭某某被处以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卷烟货值总额566.52元35%的罚款,计人民币198.28元。

顺庆区烟草专卖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局已责令李某某、郭某某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随后,烟草专卖局还将继续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继续对校园周边开展不定期检查。一旦发现李某某、郭某某继续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将对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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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便利店中查获的“烟卡”,因涉嫌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以及涉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移交至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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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渐飞律师事务所主任郑辉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南充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乐校臣

编辑 祝真珍

责编 袁军

来源 南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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