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倒建筑垃圾是违法行为。但是,总有人心存侥幸,为图一己方便,趁着四下无人偷倒垃圾,乱堆乱放,污染了环境,还给他人造成了不便。

对这种情形,必须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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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行为已经违反《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严重影响了这里的人居环境。请您配合执法,停止相关行为!”

今年,金山街道启动了“美好金山·2024”专项行动,将偷倒乱堆垃圾作为该专项行动的重点,推进辖区人居环境提升。截至目前,金山综合执法队共查处3起建筑垃圾乱堆放案件,责令规范处置,并处罚900元;巡逻发现3起准备私自乱倒垃圾行为及时制止,批评教育宣传相关规定并签订保证书;巡逻发现4起拉有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辖区内有倒垃圾倾向,发现巡逻人员后及时离开,巡逻人员跟踪车辆至离开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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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街道地理位置特殊,处在古城区城乡结合部,部分市政道路保洁服务还未达到中心城区平均水平,加之辖区待开发土地较多,道路两侧、闲置土地等区域,往往容易成为垃圾偷倒乱堆的“重灾区”。街道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全面清理存量垃圾基础上,街道下定决心实施增量垃圾“减退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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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办事处组织辖区村组党员带头,召集村组群众全面开展大清理、大整治,并成立了“安乐先锋队”“文宏勤务兵”,对容易偷倒乱堆垃圾的点位进行日常值守,及时劝返偷倒垃圾的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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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辖区出现的垃圾乱堆乱放问题,金山街道大力推进存量减少,增加日常清运垃圾频次,确保辖区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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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街道因地制宜,安排综合执法队加大巡逻频次,通过倒排班次、24小时巡逻、严格执法,对发现偷倒行为,及时责令责任人清理,并进行教育管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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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不是目的,干净文明才是常态!”街道相关负责人呼吁,请辖区居民积极支持、配合,一起对偷倒乱堆垃圾的行为说“不”,共创干净、文明的“美好金山”。

法律知识科普

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需要全过程畅通。让个人、单位知晓建筑垃圾该何去何从,主管部门加强处置设施配套建设,合理规划堆放及回收点,偷倒现象也许会相应减少。

同时,也需加强监管,使建筑垃圾问题不仅仅依赖于督察与举报,增强信息共享,使问题不再从查处、举报的戾气中被推出。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所有产生的建筑垃圾,能迎来良好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