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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网上大大小小的官媒均称,山东临沂文联主席战祥春被害案,是“临沂市文联根据工作实际,依法与其(司机马某某)终止劳务关系,马某某对补偿方案不满意,多次协商未果”的原因。此种说法大错特错!因为司机马某某并非是三天两月一年半载的临时工,而在临沂市文联工作了长达16年。

依据国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无论企事业单位,无论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在用人单位工作10年以上,只要单位这个实体存在,就不能随意辞退解聘,劳资双方应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所有大大小小媒体称“依法与其(司机马某某)终止劳务关系”,都是极其荒谬错误的,违背国家劳动合同法原则的!

这是一个大是大非的原则性问题。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国家的法律之上。我们不能因为司机马某某的行凶杀人犯罪,就将案件的责任全都归咎于他;也不应因为文联主席战祥春的不幸遇害,而掩盖事情经过的是非曲直。战祥春是在政府机关工作多年的老同志,调到临沂市文联工作才一年多不到两年,仅仅因为属下一个职工的去留而生祸端失去了生命,的确很不幸,非常不值!但倘若临沂市文联正确履行国家劳动合同法,这场悲剧本可以避免发生,或者说根本就不会酿成。

我们暂且先不评断临沂市文联与司机马某某劳资双方是否认真阅读过国家劳动合同法,也不评价临沂市文联辞退马某某的补偿方案是否合适,也不去揣测临沂市文联辞退马某某是基于何种理由、是否妥切等等,仅单就临沂市文联辞退工作16年马某某这件事情的是非曲直原则性问题来简单探讨一下。

2012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无固定期限合同,说白了就是“长期合同”,只要单位存在,就可以干到退休。对照上述条款,马某某自2008年起被聘为临沂市文联司机,到2004年已工作了长达16年,符合上述条款中连续工作超过10年期的这条杠杠,鉴此,临沂市文联应与马某某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继续留用马某某,直到其工作至退休。除非马某某主动提出不干,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但是临沂市文联仅仅是称,“2024年3月根据工作实际依法与其终止劳务关系“。什么叫“根据工作实际依法与其终止劳务关系”?这种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解释能说明什么问题,有理有据吗?只能是一头雾水,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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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司机马某某是不满于辞退补偿方案,更是对保留这份工作不得的绝望而走向极端,一时冲动而毁了两家。马某某,49岁,再过11年就退休了,文联的工作相对轻松,被辞后工作难找,一家人的生活如何着落?若不是极端愤怒,谁人愿舍弃性命不计后果?战祥春53岁,再敖几也该退休了。两条人命,两个家庭瞬间都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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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南商报》云:“据战祥春身边工作人员透露,战祥春对马某某的事情是重视的,咨询过律师,多次集体研究解决方案,还尝试帮助马某某在当地企业另找工作,但马某某一直坚持自己的经济诉求。”本编以为,这不过是当事的一家之言,但却暴露出一个问题:司机马某某无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本编之所以有底气拿出国家劳动合同法来与大家探讨与分享本案的是非曲直,是因为有过切身经历,许多领导干部与人事部门,真不拿国家劳动合同法当回事,不懂法、不学法、不遵法,随意而为裁员、解聘、辞退的案例笔笔皆是。其中的一案例就是因为这部劳动合同法的效力推翻一套单位改制方案:市委、宣传部、文化局、公司班子、人事科,五级单位花费两年时间研究出台一部改制方案,以最低价格买断遣散全体职工、转移国有资产。时值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上述条款,巨大压力下,市委班子通过的这部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改制方案,被宣布作废!

但是,不得不承认,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效力在实际落实中还相对较弱,常常比不过领导权大的一张嘴。特别在当前新一波裁员浪潮涌来之际,劳动合同法的上述条款是常常被丢弃在一边的。

即便如此,我们该发声的时候就应该发声,只为心中的那份公正与公平,为弱者与社会底层,为弱势群体说一句公道话。在需要的时候,咱们大家都说句公道话,我们社会和谐的氛围会更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