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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丰顺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推进污染减排,改善县城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 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等相关规定要求,丰顺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将丰顺县县城建成区划定为丰顺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详见附图)。

二、自通告施行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内已建成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三、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 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 3.5%执行)。

四、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不包括车用燃料)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五、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燃料:①液态燃料:灰分不大于 0.01%,含硫量不大于 0.2%, 运动粘度不大于 20 平方毫米/秒(m㎡/s,50℃),残炭不大于 5%,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液态燃料所规定的最高限值。②气态燃料: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气态燃料所规定的最高限值。

六、本通告由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具体组织实施,汤坑镇、汤南镇人民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工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协调监管工作。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八、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图:丰顺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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