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47岁女子和男网友见面后,在一处山坡上发生3次关系,事前男子交给女子500元,不料第3次进行期间,男子认为女子要价过高,一把拿走女子的肩挎包,女子以财物被盗窃为由报警,警方却认为两人构成PC,对两人各处10日拘留,女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称自己是受害者,一切都是被迫的,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凤冈县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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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过后的一个晚上,唐唯闲来无聊,打开手机搜索附近的人,很快47岁的梁蓉进入他的眼帘,两人加为好友后,唐唯自称姓令狐,是桐梓县花秋镇人。

认识后不久,唐唯给梁蓉发信息,表示想互相了解下,并称想到县城去找梁蓉,如果见面后两人合眼缘,可以给梁蓉500元,双方发生关系,梁蓉不置可否,称见面后再说。

随后,唐唯开着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当天晚上20时许到达县城一处广场,唐唯通过微信发信息给梁蓉,说自己已经到县城。

梁蓉以为唐唯是开玩笑的,要求唐唯把定位和电话号码发给她,唐唯照办后,梁蓉骑三轮车和唐唯会面,然后两人一起往山上散步。

走到半山坡树林下,两人在树下草地上先后发生3次关系,在最后一次进行期间,唐唯突然起身,拿起梁蓉放在地上的挎肩包就往山下跑。

夜色深沉、山路又黑,梁蓉自然追不上,等她下山后借用他人手机报警,称自己财物被盗窃,警方经过调查发现梁蓉的行为也涉嫌违法,遂对两人进行传唤询问。

调查过程中,警方分别提取双方的手机转账记录,组织双方辩认,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和现场勘验,并要求梁蓉提交自书的事发经过。

警方经审查后认为,两人的行为构成PC,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拟对梁蓉和唐唯分别处10日行政拘留,梁蓉签字确认并表示不提出申辩。

但处罚尚未执行,梁蓉就起诉请求撤销,并提出如下理由:

唐唯以和梁蓉处对象的名义,通过微信聊天约梁蓉见面,会合后唐唯以到山上逛为名,将梁蓉带到山坡上,并要求发生关系。

梁蓉不从,并以接孩子放学为由要离开,唐唯却想强迫梁蓉,双方因此发生抓扯,僵持约20分钟后,唐唯以生命安全对梁蓉进行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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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事发时山上无人,梁蓉为生命安全计,只好答应唐唯,双方在树下发生1次关系后,梁蓉准备离开,但唐唯再次拉住梁蓉想再来1次。

梁蓉不从,因男女力量悬殊,梁蓉迫于无奈只好再次纠纷,但唐唯仍不让梁蓉离开,并承诺向梁蓉支付500元再发生一次关系。

梁蓉不从并强烈反抗,唐唯又强行与梁蓉发生第3次关系,期间因梁蓉强烈反抗,唐唯尚未结束就夺过梁蓉的提包往山下跑,边跑边穿裤子后不知所踪。

梁蓉报警后,如实陈述被强奸、抢劫的事实,次日下午18时许,梁蓉在大厅等待过程中,听到唐唯在和警察的通话中要求改笔录,警察说笔录不好改。

询问结束签字时,梁蓉发现笔录内容与自己所述事实完全不符,便在笔录上注明“我是和唐唯耍朋友,是他约我出去,说给我钱我没同意”等。

警察见状愤怒地质问,“哪个喊你这样签的”,便将笔录撕毁,并告知若想出去必须好好配合,警察再次打印笔录后,以梁蓉构成犯罪相威胁,强迫梁蓉签字。

因当时天色已晚,孩子又处于高三复读的关键时期,梁蓉以为签完字就可以离开,便按警察要求签字,并自书写下事发经过。

警官要求梁蓉把发生关系的次数由3次改为2次,并向梁蓉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梁蓉拒绝签字,警官再次威胁,梁蓉为照顾孩子只得签字。

1个月后,警官通过微信语音叫梁蓉来取手机,收到手机后梁蓉发现密码已被更改,且手机里的所有数据已被清空。

综上,梁蓉认为,梁蓉本就受到侵犯且被抢劫,警方未对加害人进行刑事处罚,对已发生的犯罪进行包容,是赤裸裸的践踏法律。

梁蓉本身受到极大精神伤害,但警方却徇私枉法,为梁蓉加上一顶莫须有的帽子,使梁蓉身心倍受打击,对梁蓉处罚的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

警方表示,经过调查,两人途中经交谈,最终约定以500元交易,唐唯以现金支付150元、微信转账350元给梁蓉,后双方发生3次关系,故应认定为PC。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中,梁蓉辩称与唐唯是处对象见面后发生关系,收取唐唯的金钱是基于男女朋友基础关系,唐唯是自愿给付,故不构成PC。

首先,梁蓉与唐唯是第一次见面,此前双方素不相识,且唐唯隐瞒身份信息,从梁蓉自述及询问笔录中,可看出唐唯到县城找梁蓉前,就提出过交易要求。

其次,从双方见面到树下发生关系,双方经交谈并达成一致意见,唐唯实际支付金钱后双方才发生关系,并非双方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而发生关系后,唐唯才支付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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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唐唯在双方发生关系过程中,突然停止并取走梁蓉财物,不符合正常男女朋友相处模式,尤其是正在发生关系时的行为模式。

唐唯已明确供述,其取走梁蓉财物,是认为梁蓉要价过高,心生贪念所为,故对梁蓉称双方是男女朋友而发生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驳回梁蓉诉求。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