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雯/漫画
名下8万元定期存款被划扣,个人被限制高消费……自己根本没打过官司,何来法院判决?无端遭遇这等闹心事,樊利真是欲哭无泪。向多方反映未果后,他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承办检察官深入调查后,发现事情远比想象中复杂——
遭遇蹊跷官司
莫名成被告
2023年8月的一天下午,家住山东省鱼台县的樊利到当地一家银行支取一笔定期存款,却被告知存款被异地某县法院执行局划扣了。樊利一头雾水,自己与异地某县法院根本没有任何交集,法院为何无缘无故划扣自己的钱?樊利再三确认,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他,账户上的存款确实被某县法院执行局划扣了。
心急如焚的樊利连夜赶到划扣存款的异地某县法院。针对樊利反映的问题,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了反馈,称这是该院强制执行8年前作出的一份生效民事判决。“我和家人根本没有打过官司,怎么会有民事判决?”带着疑问,樊利仔细翻看了这份判决书。
樊利发现,这是一份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书,被告也叫樊利,身份证号码也与自己的一致。但是,判决书中提及的原告“晁华”,他根本不认识。更让樊利不解的是,判决书显示,另一名被告杜梅是自己的妻子。而对于这个“妻子”,樊利闻所未闻。至于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樊利更是直言“纯属子虚乌有”。
“判决书显示,我在2014年从原告那里购买了10吨柴油,打了欠条,原告多次索要油款,我拒不支付,原告因此将我告上了法庭。”樊利说,自己是鱼台县一家国企的正式员工,从来没参与过柴油买卖的生意。
看完判决材料,樊利认为是法院弄错了,他申请再审后,因超过了期限被法院驳回。樊利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调查“乌龙”案
真相呼之欲出
受理该案后,济宁市某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调阅了那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卷宗,经阅卷发现,该案存在多处异常:卷宗内没有樊利、杜梅二人的任何身份材料,也没有证明二人是夫妻关系的任何证据。而法院向樊利送达开庭传票的回执显示,当年,工作人员将文书送达樊利女儿的住处,但当时樊利的女儿年仅4岁,并不具备法律文书代收人的资格,且该送达地址与被告樊利在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地址不符。同时,卷宗内无代收人、见证人签字或捺印,亦无相关拍照、录像等证据材料佐证。
上述种种异常情况,让承办检察官产生了怀疑:该案有可能是一起“乌龙”案。随后,检察官及时将情况向济宁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进行了汇报。
“对于卷宗内的异常情况,我们要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逐一进行核实。”听取汇报后,济宁市检察院启动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两级院一体履职,组建专案组办理该案。专案组对案情进行了细致梳理,决定将调查核实的重点放在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原审送达程序的合法性上面。
确定调查思路后,专案组随即投入工作:实地走访、调取当事人户籍及婚姻登记信息,委托相关部门进行笔迹鉴定。
走访中,樊利的同事、邻居均反映,樊利系鱼台县某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多年来工作、生活均在鱼台县,没听说他在某县从事过经营柴油的生意。
专案组认为,本案判决认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柴油、欠款6.5万元的唯一证据是留有被告签名的欠条,有必要对欠条上的签名进行鉴定,以确定是不是樊利本人的笔迹。在这一思路的指引下,专案组委托有关部门对卷宗中的笔迹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很快有了结果:欠条中“樊利”的签名并非监督申请人樊利所书写。
在随后的调查中,专案组将重点放在了樊利与杜梅的夫妻关系的认定上。经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调取相关信息,专案组查明,监督申请人樊利的妻子并非杜梅;原审被告杜梅的丈夫虽然也叫樊利,但其身份证号码与监督申请人樊利的并不一致。
综合所查明的事实,专案组基本确定,该案错列了被告,是一起“乌龙”案。但现有证据还不足够充分,专案组商议,需要再多调取一项证据。而这一举动,让专案组有了意外发现……
查实非法获取他人信息行为
原审判决被撤销
为进一步印证查明的事实,专案组决定向原审原告晁华调查核实。按照卷宗中记录的联系方式,专案组一直无法联系上对方。后经多方努力,专案组联系到了晁华的亲戚,并表明需要当面向晁华核实情况。不过,这名亲戚的表现却让检察官感到有些疑惑。
“交流中,对方闪烁其词,百般推脱,最后又说晁华在外地治病,联系不上。”专案组成员刘亚军对此感到很不解,“按常理,为追回欠款,原告一方应当很愿意配合调查才是,怎么还推脱闪躲呢?这太不符合常理了。”刘亚军将与对方的沟通情况及自己的疑惑向组里进行了汇报。
“这里面肯定有问题。”专案组决定深入调查,并先后走访了晁华所在村的村委会、当地公安机关,结果意外发现,晁华是一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取保候审,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时正处于脱管状态。
掌握这一线索后,专案组第一时间将情况反馈给了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介入监督后,督促相关部门找到了晁华的下落,并确保对晁华的强制措施执行到位,以保证相关刑事案件得以及时审结。
见到晁华后,专案组将前期查明的情况进行了说明。晁华积极配合询问,坦白当年为了尽快提起民事诉讼,在确定起诉对象时,并没有对被告的身份信息进行仔细核实,而樊利的个人信息是其非法获取的。
调查至此,真相大白。原审原告晁华非法获取且未核实被告身份信息而错列被告,加之法院工作人员在文书送达、身份审核、证据审查等环节存在瑕疵,最终导致无辜之人卷入诉讼纠纷。
依据查明的事实,济宁市检察院就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提出抗诉。今年6月17日,法院公开开庭再审此案。再审中,检察机关充分出示证据、发表出庭意见,法庭当庭针对晁华错误提供被告个人信息提起诉讼的行为进行训诫,晁华当庭认可抗诉意见书认定的全部事实和证据,当庭认错,并多次向樊利诚恳致歉。樊利对法庭训诫表示认可,也接受了晁华的道歉,并表示愿意放弃追究晁华民事责任的权利。
6月25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晁华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专案组第一时间敦促法院执行人员将该案执行回转,并及时解除了对樊利的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无端卷入诉讼后,身边的人对我颇有非议。多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法院再审撤销了原判决,还了我清白,恢复了我的名誉。”烦心事解决后,樊利专程来到检察院对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樊利说,再审判决下达后,自己的信用等级恢复了,购房贷款等业务也能够正常办理了,感谢检察机关守护了他的美好生活。
本案公开开庭再审的当天,济宁市检察院组织开展了庭审观摩活动,部分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受邀观摩庭审。参与活动的山东省人大代表陈建华对本案给予高度评价。他认为,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一体履职,查明了真相,纠正了“乌龙”案,不仅还了当事人清白,还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守住了公平正义的底线。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重在“高质效”。检察机关不能止步于个案办理,更要注重加强对同类案件的监督,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记者了解到,办结本案后,济宁市检察院将“积极开展涉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民事检察工作”作为一项履职的重点内容,在高质效办理个案的同时,积极围绕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推社会治理,用心用情守护群众个人信息安全,将“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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