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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21号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非洲猪瘟病毒扩散风险,8月2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82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近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公告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19年,我部发布第119号公告,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疫情排查和报告等工作。几年来,随着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各项措施持续有效落实,疫情风险下降。但 由于屠宰环节生猪来源复杂、运猪车辆行驶路线复杂、易携带病毒等特点,其非洲猪瘟病毒污染风险相对较高,甚至可能向养殖环节传播病毒,有必要在进一步优化病毒检测要求基础上,强化清洗消毒要求,以减少病毒污染程度和扩散风险。

基于以上考虑,我部启动了第119号公告修订工作,通过背景调研、组织专家修订、广泛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生猪屠宰企业意见建议等方式形成初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多次组织座谈研讨,并商请有关部门进行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修订后的公告。

新公告适应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和需要,提升了屠宰环节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强化了生猪屠宰厂(场)环境和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要求,并对消毒效果评价和抽检等作出配套要求,以降低生猪屠宰厂(场)污染风险和运输车辆出入的带毒传疫风险。另一方面,优化简化了屠宰环节非洲猪瘟病原检测要求,以增强可操作性。

问:公告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修订后的公告共包括10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是公告出台依据和目的意义。

二是强调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的总体要求。公告第一条强调了生猪屠宰厂(场)应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疫情报告、清洗消毒、进场查验等要求。这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具体要求。

三是明确屠宰环节清洗消毒要求。公告第二条至第四条明确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应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清洗消毒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严格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厂区、生产车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以及消毒效果评价等工作。

四是明确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要求。公告第五至九条规定了生猪屠宰厂(场)非洲猪瘟检测及阳性处置、农业农村部门抽检等工作要求,明确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生猪屠宰厂(场)和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效果抽检制度。

五是关于公告执行时间及效力,明确该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并废止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

问:与119号公告相比,821号公告主要做了哪些修订?

答:本次修订主要增加了三方面内容,并对两方面内容做了调整。

一是增加屠宰环节清洗消毒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应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清洗消毒制度,配备适用的清洗消毒设施,使用合格有效的消毒剂,建立清洗消毒档案。

二是增加屠宰环节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效果评价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生猪运输车辆和高风险区域环境样品检测工作。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三是增加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对屠宰环节清洗消毒效果抽检制度。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生猪屠宰厂(场)和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效果抽检制度,每月至少一次(冬季适当加大频次)采集生猪屠宰厂(场)环境样品和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四是调整屠宰环节生猪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要求。将生猪屠宰厂(场)按照不同来源批次开展生猪样品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的要求,调整为定期检测生猪屠宰厂(场)高风险区域环境样品,在环境样品检测中发现非洲猪瘟病原学阳性后,对相关联的生猪按批次开展检测。

五是调整驻场官方兽医的工作要求。根据2021年修订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将驻场官方兽医的检疫、监督和核查工作调整为检疫和核查工作。

附:农业农村部第821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落实生猪屠宰环节清洗消毒制度,降低非洲猪瘟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疫情报告、清洗消毒等工作,并主动接受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要求。

二、生猪屠宰厂(场)应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清洗消毒制度,配备适用的清洗消毒设施,使用合格有效的消毒剂,做好清洗消毒记录。在生猪运输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池,配置消毒喷雾器或设置消毒通道,对进出的生猪运输车辆进行消毒。设置专用的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区域,生猪屠宰厂(场)、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对卸载后的生猪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清洗消毒。鼓励配备烘干设施设备,对清洗消毒后的车辆进行烘干处理。

三、生猪屠宰厂(场)应加强对厂区、生产车间、设施设备等的清洁卫生管理,每日屠宰结束后,对待宰间(空圈)、急宰间、屠宰间等场地和屠宰生产线等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后,对无害化处理间及有关设施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做好清洗消毒污水处理。

四、生猪屠宰厂(场)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生猪运输车辆消毒效果检测评价工作。在对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后,采集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要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检测结果记录,通知运输车辆承运人,要求其暂停生猪运输活动,指导做好全面清洗消毒后,恢复生猪运输活动。

五、生猪屠宰厂(场)应每周至少一次在待宰圈、血槽、内脏处理区、生猪运输车辆出入口处等高风险区域采集环境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按第六条规定进一步处理。

六、环境样品检测中发现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阳性,生猪屠宰厂(场)内和屠宰线上没有生猪的,做好清洗消毒后恢复屠宰活动;厂(场)内和屠宰线上有生猪的,按同群运输或待宰饲养的批次采集生猪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生猪样品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做好清洗消毒后恢复屠宰活动,生猪产品可上市销售;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要求处置。

七、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主动向驻场官方兽医提供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生猪样品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驻场官方兽医不得对该批次相关生猪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八、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生猪屠宰厂(场)和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效果抽检制度,每月至少一次(冬季适当加大频次)采集生猪屠宰厂(场)环境样品和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生猪屠宰厂(场)环境样品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置。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第四条规定处理;同一车辆累计3次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由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指导做好相应车辆全面清洗消毒,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生猪运输活动。

九、生猪屠宰厂(场)和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病原学检测应在采样后12小时内完成。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应当采用《非洲猪瘟诊断技术》(GB/T 18648—2020)规定的检测方法和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检测试剂。

十、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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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业农村部

编辑:李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