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3·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3月1日7时15分许,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3·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工人安全意识淡薄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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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3·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及企业情况

1.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东,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中山市沙溪镇兴工路3号首层6卡。

(二)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1.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信息

徐某东,系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之一。

2.死者身份信息

焦某阳,系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2024年2月26日入职,未与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从事气泡膜收卷机操作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24年3月1日7时15分,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工人焦某阳夜班(前一日22时至次日7时)在气泡膜收卷机旁进行收卷工作的时候,涉事气泡膜机出现卡纸故障,收卷机打滑空转,焦某阳在未停机的状态下擅自进行故障排除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将手伸进机器作业区域被卷入机器内部,公司股东远某博发现焦某阳时,焦某阳人趴在收卷机的气胀辊上,已无生命体征,后经120现场抢救无效并确认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焦某阳在未停机的状态下将手伸进气泡膜收卷机内对机器卡纸部位进行故障排除作业时被卷入机器内部,导致事故发生。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焦某阳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涉事气泡膜收卷机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机器运转时禁止人员进入);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焦某阳在未停机的状态下将手伸进气泡膜收卷机内对机器卡纸部位进行故障排除作业、气泡膜收卷机未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2.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徐某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焦某阳在未停机的状态下将手伸进气泡膜收卷机内对机器卡纸部位进行故障排除作业、气泡膜收卷机未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3·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沙溪镇人民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对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徐某东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沙溪镇人民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对徐某东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中山市创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3·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