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辽市公安两级网安部门协助侦破一起跨境网络赌博案件,打掉两个利用充话费帮助境外赌博网站跨境洗钱的团伙,抓捕犯罪嫌疑人10名,斩断两条为境外博彩网站上分的洗钱通道。

利用网络招揽网民跨境赌博

“夏季行动”开展以来,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分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有多人利用某手机APP参与网络赌博活动。经分析研判,该手机APP利用了网络话费充值中间商进行洗钱并向赌博网站进行充值上分,以银行卡提现等方式向参赌人员支付赌博收益。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分局随即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深入侦查。

深入分析发现境内洗钱通道

经专案组侦查,两个团伙分别以网络公司为掩护,通过组织互联网话费充值商户帮助境外赌博团伙进行洗钱,从中赚取一定比例的佣金。经工作,专案组迅速查明了上述团伙的组织架构和人员身份及活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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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断出击打掉充值洗钱团伙

2024年6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分局派出多个工作组分赴两地开展统一集中收网,顺利抓获两个涉案团伙全部核心成员共计10人,一举打掉两个利用充话费帮助境外赌博网站跨境洗钱的团伙,斩断两条为境外博彩网站上分的洗钱通道。

目前,主要犯罪嫌疑人均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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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警普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明确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简而言之,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提供“两卡”,即手机卡和银行卡,包括收购、出售和出租等行为方式。

网警提醒

1.不要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及对公账号、手机卡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出借或出售他人,以免成为网络洗钱犯罪的帮凶。

2.重视个人信息安全,以免给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3.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U盾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地方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健康良好的网络环境。

来源:内蒙古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