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1月开始,上级对“两案”进行开庭审判,经过两个多月,42次庭审中,最终将10名主犯判死缓至16年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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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时,他们的罪状可以用“罄竹难书”形容。可是如何判刑,经过不少争议。

有人主张轻一些,说将这些人养起来算了;有人主张重刑,提出一定要判处死刑;有些人提出不轻不重的判法。总之什么意见都有。

可这些只不过都是老干部们的一些争议,当时全国到处都是一片“杀声”,给处理两案工作的人员一种压力。

在全体审判员会议时,大家认为江、张等人死有余辜,不杀不足平民愤,准备判决杀。但是反复考虑以后还是不行,要顾及国内外的影响;设想后代将怎么看,不能凭一种义愤情绪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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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关于首犯杀不杀的问题,经过多次反复讨论,提出江、张二人一定要杀,可又提出异议,总之审判指导委员会也决定不了,只能提交到政治局讨论。作为主审的主要负责人江华、伍修权也参加了。

在讨论时,很多人提出判“死缓”,即判处死刑,但暂不执行,在法律上是允许的。江华、伍修权等人同一意见,可有人对这样的判法想不通。总之,在当时不能感情用事,要客观冷静对待,要经得起后代人的检验。

当伍修权等人把意见与全体审判员沟通,很快也得到审判员的支持,最终将江、张判处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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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修权在回忆录里说:王主要因为他还年轻,对他判轻了可能还会出来起作用,此外他的地位也最高,罪行以及影响仅次于江、张,所以判他为无期。姚本应该重判,可考虑到他搞宣传活动,许多指示都是有人叫他办到,所以判20年徒刑。

对于陈、黄、吴、李、邱、江五人,分别判十六、十七到十八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