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最高检民事检察厅负责人提出,要以印发典型案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规范发展,扎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劳动报酬遭拒付,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无果

2020年至2021年间,王某军等42名农民工先后在鄂州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线从事叉车、打包、铺布等工作。建材公司一直没有向他们支付劳动报酬,合计欠付10万余元。在向建材公司索要工资无果后,王某军等42人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也没有得到妥善处理。

2023年1月,42名农民工向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诉讼维权提供法律帮助。华容区检察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经检察机关促成,建材公司分别与42名农民工达成和解协议。之后,检察机关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农民工代表提出,虽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关于劳动报酬的具体支付时间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希望和解协议转化为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书。

2023年2月20日,华容区检察院向华容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在法检共同推动下,以此前的和解协议为基础,42名农民工与建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5月6日,华容区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建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王某军等42人劳动报酬10万余元。后建材公司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农民工支付了劳动报酬。

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受阻,求助线索被移送至检察院

2017年3月至2023年4月间,四川泸州籍务工者张某金在周某开办的浙江慈溪市某门窗厂工作,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4月1日,周某安排张某金至客户单位拆吊顶,张某金在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住院期间,周某陆续支付张某金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金2.05万元,但未依法足额赔付。

张某金出院后,多次联系周某协商工伤损害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金向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无法提供门窗厂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证明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被拒。张某金作为家中唯一劳动力,因受伤未完全康复无法工作,且赔偿金未到位,其家庭陷入困境。

张某金向宁波市泸州商会农民工服务中心求助,该维权线索被移送至泸州市人民检察院。随后根据相关程序,案件线索被移送至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慈溪市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张某金在证据收集、申请工伤鉴定等方面存在困难,诉讼能力弱,决定受理该案。

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工伤认定部门依职权调取用人单位相关资料后,着手开展工伤认定工作。2023年7月24日,周某与张某金达成和解协议,依据工伤损害赔偿标准,由周某一次性支付张某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7万元,双方劳动关系于同日解除。

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受到威胁,女子寻求法律帮助

梁某霞与丈夫宋某峰于2007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宋某云。宋某峰婚后经常酗酒,酒后对梁某霞殴打、谩骂,打砸家中物品,梁某霞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2022年1月11日,梁某霞向法院起诉离婚,宋某峰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酗酒、家暴,梁某霞在亲友劝说下撤回起诉。

之后,宋某峰不改恶习,仍然经常殴打、谩骂梁某霞,梁某霞搬离住处与宋某峰分居。宋某峰跟踪、尾随梁某霞到其临时住所、工作地点滋事,致使梁某霞无法正常生活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通过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协作机制,发现本案线索。梁某霞认为自身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受到威胁,希望得到法律帮助。伊金霍洛旗检察院向梁某霞阐明,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2年11月14日,梁某霞申请检察机关支持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受理,随后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2022年11月16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宋某峰对梁某霞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宋某峰骚扰、跟踪、接触梁某霞;禁止宋某峰干扰梁某霞的正常生活。

智力残疾老人起诉离婚,遇到证据收集难题

伍某全(男,65岁)系精神智力二级残疾人,一直未婚,随父亲伍某彬一起生活。2019年,伍某全家中因征地拆迁,分得两套安置房以及其他安置费用。

2020年9月,黄某凤(女,67岁)经人介绍与伍某全的父亲伍某彬认识,因对婚后如何照顾伍某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黄某凤、伍某全未建立婚姻关系。2021年3月,黄某凤以相亲为名将伍某全带回自己家中居住,进一步了解伍某全家庭情况后,在未建立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即于2021年5月24日与伍某全登记结婚。

婚后,黄某凤安排伍某全一人居住在黄家老宅,而黄某凤与自己的子女共同居住在黄家新宅,未与伍某全居住在一起。2022年3月,因婚后生活艰难,伍某全自行离开黄某凤家,重新随父亲伍某彬生活。2022年6月2日,伍某全以登记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双方未共同居住在一起,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为由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因伍某全未缴纳诉讼费,双流区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2022年11月11日,伍某全父亲向双流区法院申请对伍某全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双流区法院判决宣告伍某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老年智力残疾人伍某全想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在收集固定证据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希望检察机关提供帮助。经当事人申请,双流区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

2023年5月25日,双流区检察院依法向双流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庭审中,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人的名义依法出席法庭并当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同年10月24日,双流区法院判决准予伍某全与黄某凤离婚。

母亲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两儿子拒付赡养费

黄某娣现年68岁,与丈夫林某发育有两子,长子林某谦、次子林某良。林某发于1986年突发疾病去世后,黄某娣离开原居住地外出务工,林某谦和林某良二人由祖母梁某女抚养至成年。

自林某发去世,黄某娣与梁某女的婆媳关系逐渐恶化,黄某娣曾多次提出回原住所与其儿子共同居住,但均遭到梁某女及其家属拒绝。因长期不能共同生活,黄某娣与林某谦、林某良的母子感情逐渐疏远。近年来,黄某娣因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

2022年5月以前,林某谦每月给予黄某娣200元至400元不等的赡养费,之后不再支付。2022年6月,黄某娣起诉林某谦、林某良支付赡养费,经调解,黄某娣申请撤诉。林某谦支付赡养费至2022年9月,后未再支付赡养费。林某良成年后从未向黄某娣支付过赡养费。

黄某娣现每月领取180元农村养老金,租房居住,每月房屋租金为250元,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医药费、生活费,生活陷入困境。

2022年11月4日,黄某娣因林某谦和林某良二人不履行赡养义务,向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受理,后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广宁县人民法院认为,黄某娣年老体弱,经济来源有限,符合法律上“生活困难”的情况,故对黄某娣要求林某谦、林某良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林某谦、林某良从2022年12月起每月15日前每人各支付350元赡养费给黄某娣,直至其去世为止。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牵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