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以下为正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所指为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处罚内容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50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行为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