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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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作出的当行政相对人作出一定的行为即给予其利益回报的意思表示行为。允诺的内容既包括实施特定措施或作出具体行为,也可以是给付一定的利益。
行政允诺是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在自身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单方的授益性的行为。
那么,最高院:政府不兑现其行政允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兑现吗?
最高院在《丰县人民政府、崔龙书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中明确:
相对人达到行政允诺条件的,政府应当兑现承诺。
最高院认为,
招商引资是我国各级政府促进地方经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加强地方基础建设的主要手段和方法。简单的理解就是吸收投资的活动,促成企业落在本地或为本地企业提供资本支持。
政府开展招商引资项目,通常情况下,不仅希望原有企业扩大生产经营,也更加希望外来新企业落地投产。
招商引资必然涉及到固定资产投入,新增固定资产是一定时期内通过投资活动所形成的新的固定资产价值,在没有进行特别说明或限定的情况下,新增固定资产应包括原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及新设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
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文义解释,《23号通知》第五项附件中关于“新增固定资产投入”并不能仅限缩为对原有企业资产的追加投入。
崔龙书及其妻子李洪侠介绍引进的丰县康达公司,投资额已高于《23号通知》中关于新增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的数额,并建成运行,符合《23号通知》中获得招商引资奖励的条件。丰县政府对此不予认同,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说明并使人信服,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丰县政府未依法履行招商引资奖励允诺义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院还强调,
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作出的当行政相对人作出一定的行为即给予其利益回报的意思表示行为。
行政允诺是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在自身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单方的授益性的行为。行
政主体不仅要遵守法定义务,还当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做出了符合行政允诺事项的行为时,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即成立具体的行政允诺法律关系,行政主体还应按照其承诺的内容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诚信原则是行政允诺义务的客观基础,只要有承诺内容的产生,行政主体就要为社会公众因承诺的信任产生责任,并对此承诺负有法定履行义务,否则即构成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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