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柳城县消委会接到一朱姓男子投诉,称他在租房时被房东多收了电费。9月14日记者得知,经消委会帮忙,朱先生被多收的电费房东已退回。
今年5月30日,朱先生在柳城县向一个房东租了间住房。之后,房东在计收朱先生6月和7月的电费时,以朱先生的电费达到居民用电第三档为由,按1元/千瓦时收取了朱的电费。
8月16日,朱先生无意间看到供电部门给房东的电费发票。发票上显示,供电部门是按0.5419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房东电费的,便要求房东按供电部门的标准收费,结果遭到拒绝。朱先生于是向消委会投诉,要求房东退还多收的电费,并在今后按供电部门的标准收电费。
消委会工作人员核实发现,房东用于出租的房屋为超过两层的自建房,供电部门确实是按居民用电价格0.5419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其电费的。而朱先生与其签定的租房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间朱先生需支付产生的电费,但却没有明确电费应按什么标准支付。
不过,根据《电力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法律已明确,在政府制定的转供电价格政策外,没有售电资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定价,不得在电费中加收任何名义的服务类费用,赚取中间差价。据此,消委会认为,朱先生投诉反映的问题有法理依据,应予以支持。
经柳城县消委会调解,房东最终退回了他多收取的电费827.4元,并承诺今后的电费按0.5419元/千瓦时收取。
在此,柳城县消委会提醒大家,租房时,一定要签署书面的租房合同,并在合同中就租金以及产生的各项费用如何收取,依据什么标准等予以明确,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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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国今报记者廖艳明
值班编辑 | 卢方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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