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声声响起,节日氛围渐浓,殊不知,喜庆祥和的背后藏着很多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滕州市公安局龙泉派出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多渠道收集线索,强化巡逻防控,加大现场查控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全力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但是,还有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结果被警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0日11时许,龙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在滕州市某小区门口,一居民在禁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龙泉派出所把当事人传唤到派出所,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任某处以贰佰元罚款处罚。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后果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龙泉人,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和炸伤人的事故。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在可燃物多的农村以及人口密集的城区,掉落的未及时熄灭的烟火,极易引发秸秆堆垛、居民房屋、加油站、粮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火灾。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是要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的。希望广大居民群众自觉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共同营造安全、绿色、文明、环保的节日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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