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丽江市交通运输局通报了丽江永宏物流有限公司因未采取措施消除车辆超限超载等重大安全隐患而被处罚的案例。该公司三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运输过程中均超限超载100%以上,其中一辆达到“百吨王”标准,构成重大安全隐患。丽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古城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公司处以一万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
案由:丽江永宏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事故隐患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4年8月12日,丽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古城大队接到市交通运输局转发《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关于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抄告信息的函》(甘交函〔2024〕802号),指出古城大队辖区内货运企业丽江永宏物流有限公司存在车辆超限超载违法情形。古城大队高度重视,立即通过相关企业现场调查、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方式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经古城大队执法人员调查,取得询问笔录4页、证件复印件5页、货运车辆过磅单复印件3页、相关公文材料10页等证据证实:丽江永宏物流有限公司的云P66068、云P60567、云 P65057等三辆汕德卡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4年7月1日至7月16日从丽江西南水泥厂运输水泥到甘孜州白玉县中交一公局集团CZSCZQ-13A标项目部期间均超限超载100%以上。其中,云P66068货车达到“百吨王”标准,其情形属于运输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云P60567、云P65057货车的情形属于存在安全隐患,丽江永宏物流有限公司在已发现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处罚情况:丽江永宏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丽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古城大队依法给予丽江永宏物流有限公司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警示教育意义:本案中,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各级各部门抄送的信息线索充分重视、处理及时,及时化解道路运输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纠正违法行为,体现了跨区域违法行为查处的联合机制,提升了执法公信力。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隐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一方面通过处罚督促涉事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警醒道路运输领域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将会面临交通部门的行政处罚,从而推动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在处罚力度上,执法人员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定,体现了包容审慎的执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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