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
9月12日,洛阳市委政法委、市法学会组织举行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暨“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洛阳专场报告会。会议邀请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授汪俊英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与涉外法治建设》为题目作辅导报告,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张向阳参加会议。
会议要求,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首要学习任务,以这次报告会为契机,不断提高政治站位,通过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学深悟透和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深入学习研究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大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升涉外司法水平,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能力,高质量强化涉外法治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法治河南、法治洛阳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市委政法委班子成员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各县区主管法学会工作的副书记、秘书长,市法学会涉外法律研究会相关法律工作者等100余人现场聆听宣讲报告。
焦作市
中站区
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举办“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进党校中站专场宣讲会。会议邀请焦作市委党校副主任、副教授延永玲进行专题授课。
会上,延教授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奋力谱写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为题作专题辅导报告。报告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了系统阐述和深刻讲解,报告站位全局、立意高远,具有很强的理论性、针对性和指导性,让参训人员可以更好的学习领会、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
报告会后,参会人员纷纷表示进一步加深了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识和理解,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学用结合,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全面、系统、深入学习,落实各项改革举措,为法治中站、平安中站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新乡市
牧野区
近日,新乡市牧野区委政法委、区法学会召开政法系统(扩大)集中学习暨“双百”法治宣讲报告会。会议邀请河南师范大学崇文书院书记兼院长、法学院教授王鹏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谱写基层善治新篇章》专题报告。 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法学会会长贾照超主持会议。
王鹏祥从“枫桥经验”的发展历程,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价值以及坚持和发展四个方面对“枫桥经验”进行了深入系统的阐释和解读,授课内容主题鲜明、内涵丰富,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加深了与会人员对“枫桥经验”的理解。
贾照超在会议上强调,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机制,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要指示的关键举措,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结合今天的讲座内容,牢牢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为新时代的基层治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开封市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近日,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开展“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进中心组活动。
会议邀请市委党校副教授张桢就《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专题报告。报告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此次讲座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法治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全区领导干部要坚持依法办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好干部,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周口市
川汇区
9月12日,周口市川汇区委政法委和区法学会为区政法系统中层以上干部、各办事处政法委员及区法学会代表,就《民法典》和《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司法适用开展一场专题报告会。
东南大学刑法学博士、周口师范学院副教授王耀斌,以“《民法典》数据权及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司法适用”为题,首先对个人信息保护、网店等虚拟财产继承、离婚冷静期、小区共有场所收入、性骚扰、高空抛物等社会热点问题及其相应新规,进行简要讲述。 接着,从数据权的由来、数据权的概念、数据权的归属、数据权利界定四个方面入手,阐释了大数据杀熟、“信息茧房”等数据知识点,并理论联系实务,重点对数据与信息的区别、区分非法处理、泄露个人信息与一般侵权及数字侵权和法律保护等司法适用难点问题,一一进行深入浅出的培训。 最后,王教授又围绕《反有组织犯罪法》及其重点法条和关键词的理解和适用,用简洁的语言,结合司法实务,讲解扫黑除恶工作及反有组织犯罪法中要点、重点,让参训人员真正能够学懂、弄通、会用。
培训后,参训人员一致表示,此次报告会内容新颖充实,对法律新规及其热点难点问题有了深刻理解,对此后《民法典》及《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司法适用将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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