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开车危害大、代价高,

但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终是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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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3月7日,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宗申牌三轮电动车,当晚19时33分许,罗某某驾车行驶到平都镇五里亭变电站路段时与前方胡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过的执勤民警发现并报交警,罗某某驾车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控制在现场直到交警到达,交警处警过程中发现罗某某有酒驾嫌疑便带其抽血检验。经安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罗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78.70mg/100ml,胡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

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安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安福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罗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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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检察官温馨提醒

我们要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清醒认识酒驾、醉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自我约束,提高自控能力,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酒后开车,同时提醒家人和身边人,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来源:安福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