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9月6日20时35分,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在泉东路路段,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时,白某某驾驶一辆二轮车由南向北行驶,在检查过程中,民警闻到浓烈的酒味。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数值为3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其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对其无证驾驶行为进行了处罚。

案例二

9月3日22时37分,当事人李某驾驶二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阳泉市南庄路路段时,在例行检查过程中,经呼气式检测,检测结果数值为65mg/100ml,经核查,该驾驶人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民警依法对该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准驾不符的交通违法行为,做出罚款1300元、记21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