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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环罚〔2024〕29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忻州市天瑞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书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140902MAOHLT3G60

地址/住址:忻州市忻府区西张乡水峪村东南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忻府区西张乡水峪村填沟造地项目边坡防护、截水沟、马道排水沟未按环评要求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位于忻府区西张乡水峪村填沟造地项目边坡防护、截水沟、马道排水沟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40万元)。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忻环罚告〔2024〕2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因村民、堵路取土、停工等原因,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经我局开会研究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由我局2024年8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请到忻州市生态环境局309室规划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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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环罚〔2024〕30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忻州市忻府区正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郭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140902MAOKPD1894

地址/住址:忻府区三交镇上寺村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砂石处于加工生产状态;

2、你公司生产洗砂废水未按要求经沉淀处理循环使用,直接外排荒滩流入河道,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生产洗砂废水沉淀池底部有暗管通往厂区附近荒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该公司罚款伍拾壹万元(51万元)。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忻环罚告〔2024〕3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及听证。

以上事实,由我局2024年8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请到忻州市生态环境局309室规划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