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市场交易秩序应当是在公平、自由、平等的原则下进行的,买卖双方应是基于自由意志进行等价有偿的交易活动。
但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却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等,这不仅侵害了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
案情回顾
某信息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拟在长沙市某村修建变电站,并准备向该村发包一个造价为人民币125万余元的土石方附属工程。该村村委决定由村民负责承包,并通过抓阄的方式最终确定张某获得工程承包权。
后村民肖某因未能获得工程承包权,心生妒忌,为强揽该工程,便指使其余二人到上述工程施工工地,阻止张某叫来的挖机、推土机等施工设备进场施工、损毁用于开工仪式的礼花,并以殴打为由恐吓在场的其余施工人员。
张某无奈之下,被迫同意以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将土石方工程转包给肖某,肖某从中获利10余万元,其余二人各分得4万元。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肖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张某进行交易,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余同伙另案处理。
泽达分析
强迫交易罪,通俗来说就是指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行为。详细而言,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其表现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在刑罚方面,构成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自愿公平的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就本案而言,肖某纠集他人,阻止张某施工,毁坏现场,还以对他人进行殴打为由进行恐吓,以迫使张某将工程的承包权转让给自己,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张某的经济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但因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关于强迫交易罪,还有一种情形比较常见,如有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黑导游利用低价游强迫游客购物案”。其中犯罪嫌疑人在旅行社以很低价格吸引外地游客组团到达度假山庄,然后采用言语威胁、摔打产品、讽刺挖苦等方式威慑游客,强迫其购买当地的“土特产”,还禁止未购买的游客离开,此种行为构成典型的“强迫交易”。黑导游的行为发生在旅游领域,不仅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上述案例和张某被迫转让“工程承包权”的案例想对比可以发现,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暴力、威胁手段”,其暴力程度应轻于“抢劫罪”的暴力,除肢体上的冲突之外,还包括通过使用言语恐吓、行为威胁等“软暴力”手段。
详细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曾详细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律师寄语
在司法实践中,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容易造成概念和适用的混淆,其中关系较为复杂,本文便不再赘述,如有兴趣可上门咨询专业律师。
此外,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提醒您,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会构成“强迫交易罪”,而对于情节轻微的,一般只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即“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
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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