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公布《龙华观澜深圳市某投资发展公司“7·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7月23日16时许,观澜街道大富社区某工业园厂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龙华观澜深圳市某投资发展公司“7·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工人高处作业时未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涉事企业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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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观澜深圳市某投资发展公司“7·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场所概况

事发场所位于观澜街道大富社区某工业园厂房。

(二)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深圳市某投资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军;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深圳市某投资发展公司为某工业园物业管理单位,事发时404室处于空置状态,由深圳市某投资发展公司管理。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陈某元,伤者,湖南株洲人,深圳市某投资发展公司员工。

2.刘某军,江西吉安人,深圳市某投资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3.谢某金,广东阳春人,深圳市某投资发展公司电工。

4.李某利,湖南益阳人,深圳某科技贸易公司员工。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深圳市某投资发展公司组建了由法定代表人刘某军为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机构,制定了《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管理文件,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但其安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未监督、教育陈某元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政府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

2024年1月至事发时,观澜街道办事处对某工业园区及其园区内企业检查共29家次,发现隐患122处,均已督促整改。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7月23日下午16时许,某工业园厂房深圳某科技贸易公司员工李某利在4楼走廊听到404室发出响声,进入404室查看发现陈某元倒地昏迷,现场铝制人字梯横倒在地(一侧梯脚已折弯)。

经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相关影像资料分析,事发时陈某元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站在铝制人字梯上对高约2.8米的墙面进行修补作业时,不慎跌落至地面受伤。

(二)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评估意见

发现陈某元受伤后,李某利立即通知深圳市某投资发展公司员工谢某金,谢某金将事故信息逐级上报给法定代表人刘某军,并赶到现场进行救助和拨打120救援电话。16时30分许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将陈某元送往龙华区中心医院进行救治。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某投资发展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军均未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7月27日下午,伤者家属到观澜街道大富社区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本起事故存在瞒报行为。

接报事故信息后,区应急管理局、观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均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后续处置,并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均正常履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一人受伤,医院诊断结果为:左额叶脑挫裂伴血肿形成,创伤性硬膜下血肿,脑氙,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目前伤者正在龙华区中心医院进行救治。2024年9月6日陈某元在龙华区中心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陈某元在高处作业时未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和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二)间接原因

1.深圳市某投资发展公司未监督、教育陈某元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刘某军未及时排查从业人员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起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责任单位

深圳市某投资发展公司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该单位未及时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瞒报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深圳市某投资发展公司进行处理。

(二)责任人员

1.陈某元在高处作业时未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和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受伤,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刘某军未及时排查从业人员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刘某军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瞒报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刘某军进行处理。

(信息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