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朔州壹时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8日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1、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场地内有石料露天堆放,未按要求密闭;2、你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登记等相关手续,提供了环保竣工自主验收备案公示信息;3、你公司全封闭石料棚因积雪塌陷一直未修复,输送皮带未能全封闭,积尘罩和布袋除尘设施已建成,场内有2辆洒水车,运输道路有洒水痕迹。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处罚内容: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17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陆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9

处罚机关: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整理:麦子(V:maizi258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