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宝鸡市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启动

汽车报废更新

汽车置换更新

家电以旧换新

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家装厨卫焕新

等五个方面

给予消费补贴

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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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活动顺利实施
宝鸡市商务局发布了
宝鸡市加力支持汽车
以旧换新工作指引】

宝鸡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活动

参与企业(第一批)公告

宝鸡市加力支持汽车
以旧换新工作指引

根据宝鸡市商务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宝鸡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市商发〔2024〕80号),现就宝鸡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一)实施时间

2024年4月24日至12月31日。如财政补贴资金提前使用完毕,即发布公告宣布活动结束。

(二)补贴范围

个人消费者在活动实施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宝鸡市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乘用车的,或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给予补贴。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人,其所报废汽车应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汽车报废更新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三)补贴标准

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

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四)补贴程序

1.个人消费者在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提交补贴申请。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2.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3.经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实施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一)实施时间

2024年7月25日至12月31日。如财政补贴资金提前使用完毕,即发布公告宣布活动结束。

(二)补贴范围

个人消费者在活动实施期间,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乘用车,并在宝鸡市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给予补贴。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应于2024年7月25日之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转让车辆所有人与新购车辆所有人应为同一人。

(三)补贴标准

对个人消费者转让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3万元至10万元(不含)的补贴10000元,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的补贴12000元,20万元以上的补贴15000元。

对个人消费者转让旧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3万元至10万元(不含)的补贴8000元,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的补贴10000元,20万元以上的补贴12000元。

购买同一辆新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能同时享受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补贴。

(四)补贴程序

1.消费者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云闪付APP平台提交补贴申请,包括购车人身份信息、手机号码、收款账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于2024年7月25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转让车辆行驶证照片等。

2.商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参与企业

在宝鸡市登记注册,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备案的汽车经销企业;在商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经省级商务部门认定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参与活动企业名单在宝鸡市商务局网站及“宝鸡商务”公众号分批次公告。

风险控制

为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此次加力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将采取以下方式控制风险:

1.签署承诺协议。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签订书面承诺协议,就相关服务内容作出承诺。

2.加强检查督导。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县区加强对辖区内参与活动企业的明查暗访,处理有关举报线索,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3.打击不法行为。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加强审核评估。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工作,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管。活动结束后,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清算、审计和绩效评价。

宝鸡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活动

参与企业(第一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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