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晚,有市民向环卫中心反映,迎宾大道东汇城对面有一商户损坏绿化树,市城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到场了解情况。 目前,损坏绿化树的张某已接受教育,并被处罚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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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下午,记者来到迎宾大道东汇城对面,查看商户门前被损坏的绿化树。只见路边的紫荆树枝干受损,树干约六七米处的枝干大部分已被掰断,手臂粗的枝丫裸露在外;而两米处的小枝干也已被剪断。记者向该商户了解情况,张某表示,门前的绿化树枝叶较茂盛,搭在电线杆上,最近下雨他们担心有危险,就私自剪枝了。经过派出所的教育,已知道这是违规的,并接受了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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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向市城管局的环卫中心了解到,任何人不得擅自对绿化树木进行修剪折枝,否则将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在本次事件中,张某因违反《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一款的规定,被处以二百元罚款。 市民朋友如果看到有绿化树枝干靠近高压线等容易引起事故的情况,可以向环卫中心反映。 修剪绿化植物应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来操作,市民私自爬树剪枝是很危险的行为,被剪掉的树枝跌落也容易砸伤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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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如若发现市政绿化植物存在需要修枝的情况,可以拨打市城管局环卫中心园林绿化股的电话8886622,进行反映。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敲钉、折枝、剥损树皮等损坏树木的;

(二)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

(三)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

(四)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五)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堆放杂物的;

(六)非法采石、取土的;

(七)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的;

(八)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破坏树木根系的;

(九)其他破坏城市绿地及其设施和绿化植物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规定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