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56条,包括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国际合作、禁毒工作保障等内容。

《条例》明确,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列入我国《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同时,《条例》规定,对国家尚未规定管制、但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或者可能用于制造毒品的物质,由自治区禁毒委员会组织公安、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对能够使人形成瘾癖、具有社会危害的物质,纳入成瘾性替代物质临时管制清单,发布危害预警,加强流向监控,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禁毒宣传教育方面,《条例》规定,每年6月为自治区全民禁毒宣传月。广播电视、电影、网络媒体、文艺演出等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对涉毒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网络运营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职责,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网络空间传播涉毒信息,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或者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在禁毒国际合作方面,《条例》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边境所在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开展禁毒国际交流与合作。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开展与邻国地方相关部门之间的涉毒情报交流、执法合作、技术援助、专业培训等方面的合作。

在禁毒工作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指导、吸毒人员心理干预等专业服务。

《条例》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毒品预防,禁毒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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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日报、新疆法治报

编辑:田文婷 审核:周中南、张海鑫 签发:窦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