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民政厅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工作近亲属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贵州省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等优亲厚友的不良现象。

《办法》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近亲属进行了明确。凡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均应实行备案管理。《办法》强调,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理初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所指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堂兄弟姐妹、姑(舅、姨)表兄弟姐妹。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办法》明确了备案主要内容,包括备案对象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及分工;近亲属享受保障类别、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以及与备案对象的关系等。

《办法》对备案提出了要求: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申请人应主动申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亲属中有无低保经办人员或申请地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拟纳入保障的单独登记备案,同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单独登记备案的申请进行入户核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在本人工作辖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应主动申报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向本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备案;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向本级民政部门进行申报,由县级民政部门转享受相关保障政策对象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备案资料应同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查。《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备案档案按户单独归档管理。

《办法》对备案回避、监督等工作进行了明确,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涉及其近亲属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以及年度核查等环节,应回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管理备案对象,按动态管理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备案对象的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清退。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审核确认工作要求在相应的各级政务公开栏、群众聚居地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确保审核确认过程各环节的公开、公正、公平。县级民政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确保电话畅通有效,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或发现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未据实进行备案登记、或不落实回避制度的,应视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责令其改正。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长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优亲厚友、违规操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应追缴违规领取的保障金,同时将问题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贵州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