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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发布

关于做好全市2024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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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淄医保发〔2024〕14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各区县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做好全省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3号)要求,结合淄博市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加财政补助标准。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较上年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670元。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二、调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2024年集中缴费期个人缴费标准较上年增加20元,学生儿童为每人每年36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460元。2024年度新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技工院校学生可以入学年度缴费标准按学制趸交,趸交期内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的,个人不再补缴。

三、完善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政策。在巩固居民住院待遇水平的基础上,将居民医保年度新增筹资的一定比例用于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执行普通门诊统筹相关规定。

四、扎实做好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工作。各区县按规定落实好困难人群资助参保政策,扎实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工作,实现低收入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坚决守住医保领域不发生因病返贫致贫底线。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精准排查返贫致贫风险。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及时推送风险信息,并将相关部门核查认定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严格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政策。

五、加强组织领导。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居民医保工作,强化部门协同,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运行分析,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4年9月23日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