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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4年居民医保标准

再提高

9月30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为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

2024年,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分别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和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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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4年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与个人缴费标准分别是多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2024年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分别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和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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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4年缴费参保后居民医保在待遇方面有哪些新变化?

一是巩固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全省平均报销水平,确保其稳定在70%左右。

二是2025年起,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门诊保障范围,可通过门诊统筹报销50%以上。

三是进一步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范围,共济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具体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仅可为近亲属缴纳居民医保费,也可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近亲属,支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逐步实现直接支付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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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时间缴纳居民医保费?缴费后怎样享受医保待遇?

2024年9月至12月份为缴纳2025年居民医保的集中缴费期。

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享受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居民医保待遇;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在非集中缴费期缴费有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结束后开始享受2025年的居民医保待遇,且医保不追溯报销待遇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用。

02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2024年伤残津贴等

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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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2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采取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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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50元

伤残二级:140元

伤残三级:130元

伤残四级:120元

伤残五级:110元

伤残六级:100元

PART

02

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0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根据以上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以后伤残津贴和供养抚恤金最低标准每三年核定调整一次:

1.伤残津贴最低标准:3209元/人/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配偶1711元/人/月(孤寡老人1882元/人/月);其他亲属1283元/人/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411元/人/月)

(四)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32元的50%、40%、30%核定,即3566元、2853元、2140元。

三、其他事项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在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

伤残五级和六级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12号)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按2024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伤残津贴最低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对退休前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1-4级工伤人员(含老工伤人员),按2024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伤残津贴最低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各地要按本通知规定,务必于2024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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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丨王丽娜

统筹丨安 伟

见习编辑丨张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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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