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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阜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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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

阜阳市行政区域内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采取距离调控、总量调控

和“区域+距离”调控三种模式

如自然村、封闭小区

城市综合体、AAAA级以上旅游风景区等地

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

此外

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

(含消防通道)

可通行距离50米以内等地

不予设置零售点


阜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依法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合理配置烟草制品(电子烟除外,下同)零售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烟草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阜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卷烟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适应社会发展与结构优化需要,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零售市场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安徽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五条 阜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各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办法在其辖区内的落实。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阜阳市行政区域内零售点布局采取距离调控、总量调控和“区域+距离”调控三种模式,并按下列规定布局:

(一)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于城市、集镇街道等可直接测量空间距离的地域。

1.阜阳市及各县主城区范围内的街道、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自然形成的集贸市场,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2.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间距不小于500米。主营业务为母婴用品、婴幼食品、文具玩具、文化体育、游乐场所、饮品糕点、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修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服务、建材装潢、灯饰门业、五金交电、药品医械、宠物医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古玩玉器、音像器乐、照相摄影、花卉水果、种子饲料、渔具水产、畜牧养殖、农具农资、家纺皮具、家具家电、床上用品、服装鞋帽、洗浴足疗、按摩健身、美容美发美甲、化妆洗涤、婚丧祭祀、网吧游戏、影院、台球室、棋牌室、彩票书店、刻章文印、生鲜肉食、废品回收、汽车租赁、二手车买卖、小吃店、大排档等专业性较强,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属于本款第二项的情形;

3.宾馆、酒店、歌吧、茶楼、洗浴中心、KTV、咖啡厅、酒吧等有独立售卖区域的娱乐服务场所,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0米;营业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有独立售卖区域且具有安全资质的上述场所,零售点间距不小于400米。

(二)总量调控模式适用于相对封闭、对内经营且定位明确、功能性突出的区域。

1.自然村:农村聚居区、自然村以户数作为设置依据,100户以内的自然村可设置1 个零售点,以100户为基础每增加100 户可增设1 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新型农村聚居区参照自然村执行;

2.封闭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一楼商业用房的零售点按居民户数予以设置,100户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100户为基础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小区一层面向街道、外部经营的门面,按不小于50米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

3.县级以上非封闭公路,沿线零售点按照所处行政区划单元标准设置零售点;穿过自然村时,沿公路零售点按自然村总量标准设置,数量计入所属自然村总量;穿过集镇街道时,沿线零售点按照集镇街道间距标准设置;

4.商用办公楼:按一幢一证配置零售点,对内经营的原则上在一楼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经营;一层面向街道、外部经营的门面,按不小于50米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

5.城市综合体:各类城市综合体内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商铺总数的2%,最多不超过5个,须在一楼经营,内部零售点布局不受间距限制;

6.全封闭机构:军事单位、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全封闭机构,每个机构可设置1个零售点

7.旅游风景区:在AAAA级以上旅游风景区内经营的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AAA级以下的旅游风景区,最多不超过3个;当地旅游风景区管理机构或地方政府明令禁止烟火的风景区内不予设置零售点;

8.交通枢纽: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对内经营的交通枢纽,可根据站内等候区域实际面积每200平方米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各高速公路服务区根据实际情况,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

9.其他:大专院校、厂矿区、驾校内常驻人员达5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

(三)“区域+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以下特殊区域或场所。

专业性市场:以现货批发为主,集中交易某一类商品或者若干类具有较强互补性、替代性商品的专业性市场内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实际入驻门面总数的2%(含沿街门面),沿主干道,间距不小于50米在专业市场内部路的零售点间距不小于100米。

第七条 属于下列特殊情形或社会特殊群体,经核查为本人独立(个体)经营,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在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时,零售点距离可适当放宽限制条件:

(一)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以及中小学、幼儿园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零售点间距可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降低50%;

(二)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50米(可通行距离)以内,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零售点,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零售点间距可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降低50%;

(三)全国门店总数在50家以上、一楼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连锁直营便利店,零售点间距可在本办法第六条的基础上降低50%;

(四)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独立(个体)经营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的父母、配偶、子女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利用租赁房屋经营的,零售点间距可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间距标准基础上降低50%;利用自有房产(含父母、子女、配偶)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经营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零售点数量、间距的限制,其他要求不变;如申请人已在全省范围内享受放宽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次不再享受放宽。

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须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持证经营,不得转租、合伙、挂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上述零售点周边申请办证的,不受特殊群体经营场所的距离限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零售点数量、间距的限制,其他要求不变: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独立(个体)经营的,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间距、总量限制;需本人持证经营,不得转租、合伙、挂名;如申请人已在全省范围内享受放宽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次不再享受放宽;

(二)以经营副食品为主业,底层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或卖场,不受间距、总量限制;

(三)城区一楼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非城区一楼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经营副食品为主业的超市,不受间距、总量限制;

(四)专业经营雪茄烟的雪茄专营店(不经营卷烟)不受间距、总量限制。雪茄烟专营店经营范围增加卷烟的,不再享受放宽政策,应符合合理布局规划规定的数量和间距条件,并提前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五)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在2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从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往前追溯),原许可证依法注销之日起3个月内,原持证人父母、子女、配偶在原址经营的,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间距、总量限制;

(六)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因故未能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在许可证注销之日起30日内,原持证人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区域距离和数量限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方面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除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3条规定的、内资企业或者个人租赁外商投资企业柜台以外),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流动摊点、门卫室、报刊亭(不含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售货亭、售货车、集装箱、铁皮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房屋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仓库及其他改建场所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违章建筑、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区域建筑;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等功能区域,与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无独立的出入口或者消费者需经过住宅区进店购买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或其他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化学类、化肥农药类、油漆涂料类、粮油散酒、烟花爆竹、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卷烟污染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森林保护区、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化工厂矿区、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重点防火区域;

4.经营场所未形成实物商品实际展卖区域的,或未配备独立柜台、货架等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经提示、整改后,仍未达到上述设施和条件的;

5.经营场所位于封闭式小区内,除小区内部房屋性质为商业用房以外的其他场所;

6.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含游戏、博彩)机、柜等设备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对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无有效限制措施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四)特殊区域方面

1.经营场所位于售卖未成年人用品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内,包括经营母婴用品、儿童青少年用品、文化体育用品的;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内,包括儿童游乐场所、儿童福利院、青少年活动中心、未成年人培训教育机构、托幼机构等(上述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机构,不以持有合格资质为必需条件,仅从形式上进行判断);

2.经营场所位于国家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等政府明令禁止的区域;

3.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含消防通道)可通行距离50米以内;

4.其他依法不适合经营烟草制品的特殊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三章 认定条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中“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测量点应与障碍物保持30CM的距离,以供行人安全通过。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的起点。道路黄(白)实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的,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30CM为测量点。商场、超市、烟酒商店、便利店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间距测量时,其他类和娱乐服务类业态不作为最近零售点参照物,以距离最近的商场、超市、烟酒商店、便利店作为参照物。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包括公立幼儿园、私立幼儿园等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指自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进出通道口”,指供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含正门、边门、侧门、消防通道。中小学、幼儿园与经营场所间距离的测量,以最近两个可通行的门边开始测量,测量方法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的“封闭式居民小区”,指小区周围均有围墙、防爬栅栏等设施,且小区的各个入口均设置了门亭或门岗,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商用办公楼”,指位于城市商务区,用于出租给企业和个人从事商业活动或办公的楼房。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城市综合体”,是指以建筑群为基础,融合商业零售、商务办公、酒店餐饮、公寓住宅、综合娱乐于一体的功能聚合、土地集约的城市建筑综合体。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的“固定经营场所”指建筑原则上应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且与住所相对独立,面向公众经营,消费者无需经过住宅区域即可进店购买商品的场所。尚未装修的毛坯店面或处于装修阶段的店面、不对外营业的仓储场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经营场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书报亭、电话亭等经营场所视为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安全、合法、有效,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经营店面的门头招牌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名称基本一致;经营场所内应具备烟草制品经营柜台、货架等基本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的“经营场所”,是指烟草专卖品的销售、交易、储存空间,无障碍通行的场所均视为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自然通行;“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等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的、申请人书面承诺其与经营场所相连的生活起居区域属于经营场所、并积极配合执法检查的情形,可视为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记录,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放宽政策”仅指部分或完全放开《阜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中的距离、数量限制,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内”“不小于”“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正常从事卷烟经营业务,除具有依法撤销情形外,原许可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阜阳市烟草专卖局、阜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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