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18时40分,当事人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D*****小型汽车,在由北向南行驶至晋中市昔阳县新建路大寨中心卫生院门口路段掉头时,与由南向北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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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次要责任。该起事故驾驶人与乘坐人均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在事故中未造成伤害!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