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民政局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发放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其中明确,具有本市户籍,但不享受丧葬补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申领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以下简称“丧葬补贴”),补贴标准为1800元

➢➢《市民政局 市民族宗教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发放办法》(津民规〔2019〕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现文件有效期限即将到期,在开展调研基础上,对原文件作了部分修订,草拟了《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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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发放办法”中明确——

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丧葬补贴

本市亡故的城乡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丧葬补贴: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可领取丧葬费或丧葬补助金的人员;

(三)特困供养人员;

(四)在本市死亡但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火化的人员(河东区天铁街道除外);

(五)在异地或通过其他渠道享受丧葬费、丧葬补助金的人员。

提交哪些材料

城乡居民申领丧葬补贴应于亡者火化后6个月内办理,由申领人到亡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服务办公室(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领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申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

3.本市殡仪馆火化票据(原件)。

街道(乡、镇)公共服务办公室(民政部门)复印并请申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依法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及土葬区居民提供上述规定的前两类申请材料。

本市依法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包括: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和柯尔克孜族。

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因遗体捐献等原因无法出具本市殡仪馆火化票据且符合丧葬补贴申领条件的,申领丧葬补贴时需提供遗体捐献等相关证明原件。

本市城乡居民在异地死亡且在异地火化,符合丧葬补贴申领条件的,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其在外地死亡的证明材料和当地殡仪馆的火化票据。

申领人因特殊情况未能于亡者火化后6个月内申领丧葬补贴的,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材料并经街道(乡、镇)公共服务办公室(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申领。

材料审核

街道(乡、镇)公共服务办公室(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准确、齐全的当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并要求补正。

经核实后,符合申报条件的,街道(乡、镇)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4个工作日(含相关部门核查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经审批符合发放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公共服务办公室(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丧葬补贴。存在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待退还后及时发放。

经审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领人。

申领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承担相应责任。发现有冒领、骗领情况,由所在街道(乡、镇)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24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死亡并符合申领丧葬补贴条件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市民政局 市民族宗教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津民规〔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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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马媛

来源 | 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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