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是无限责任”!辽宁大连,11岁男孩和同学在操场活动,两人打闹过程中男孩摔倒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男孩父母将同学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连带赔偿11万余元,学校却说老师已进行过安全教育,且当天教职工已扫过雪,故此事和自己无关,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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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源和吴琦在鹏辉小学读书,两人是同班同学,事发当日天下大雪,12时10分许雪停,午间休息时间,宋源吴琦等学生,在学校操场活动。

学校监控视频录像显示,当时操场地面上有明显的积雪,宋源及吴琦在玩耍的过程中,吴琦从宋源身后跑过来,用右胳膊搂住宋源脖子把他拽倒。

吴琦身体瞬间坐在宋源腿上,致宋源倒地不起,事发后,宋源被同学背至学校医务室,随后转入大连牟氏骨科医院、中山医院、大连市儿童医院进行诊疗。

期间,宋源共发生医疗费、药费、器械费合计4035元,吴琦的父母支付医疗费2086元,并给付1000元慰问金,经诊断治疗,宋源几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走路。

宋源一方认为,宋源长时间需要人陪护治疗,也不能正常到学校学习,故要求学校和吴琦父母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但各方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宋源遂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87100元、护理费10800元、营养费6000元、补课费3000元、医疗费1937元、精神抚慰金7000元,共计1158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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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琦方辩称不应承担责任,并提出5点理由:

第一,吴琦与宋源腿部骨折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从监控录像看,当时地面非常滑,一个站立的小孩出现站不稳、双腿劈叉的情况。

说明当时一个人在奔跑状态下很难站稳,宋源在奔跑过程中逐渐放慢速度,身体也出现晃动,此时吴琦出现的监控录像中,本身也是跑步状态,结合地面非常滑的因素,吴琦无法立即停住。

在监控录像中,吴琦一直出现在宋源左侧,而不是宋源受伤的右腿那侧,吴琦没有压在宋源身上,更不可能在身体已经倒下的阶段使宋源右腿受伤。

第二,吴琦主观上没有过错,宋源与吴琦是同学,关系不错,因为下雪在操场上玩,吴琦无法预见宋源受伤,吴琦母亲事发后也向吴琦了解情况,吴琦说没有坐在宋源身上,不清楚宋源如何受伤。

第三,吴琦的母亲得知宋源受伤,即使当时不能确认责任,仍积极陪宋源医治,并基于宋源与吴琦关系不错,支付部分医疗费和挂号费。

第四,小学生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理解,也不能正确认识到行为危险性,在积雪10厘米的地面跑步也很大可能摔倒,所以宋源自己需承担部分责任。

第五,鹏辉小学对未成年人应承担特别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为学校是当时的监护责任者,家长无法监护孩子在学校的行为,把吴琦家长列为被告不合理。

鹏辉小学认为,宋源摔伤时已年满11周岁,应当知道操场活动时的注意事项,有基本的注意能力及防范事故的义务,宋源本人应承担责任。

宋源去操场活动前,班主任已向全班同学进行过必要的安全教育,详细讲述过操场活动时的注意事项,得知宋源受伤,班主任第一时间协助家属将宋源送往医院,学校已尽教育管理义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且根据现有证据,事发当天并未下大雪,而是事发前1天下雪,当天学校安排教职工对操场除雪,并没有10厘米厚的积雪,学校已尽到对操场的管理义务。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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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司法鉴定,宋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合理休治时间为180天、1人陪护90天,营养补偿60天,无需后续治疗及相关费用。

鹏辉小学当庭提供宋源与吴琦的班主任韩凤老师的工作手册,当周的内容中记载,除室内活动外,每天的主要工作内容均包含安全教育。

1.本案伤害事故发生时,操场地面存在积雪,根据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虽然积雪有无达到10厘米深无法证实,但可以推断比平时光滑。

宋源及吴琦都是11周岁,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小学六年级学生,宋源应具有基本的注意风险的能力与防范事故的意识。

宋源应判断出,在地上存在积雪的情况下,奔跑玩耍存在一定危险,依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故宋源应承担10%责任。

2.同理,吴琦亦应预计到,在地面存有积雪的情况下,从后方扑拉宋源的行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吴琦的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吴琦的监护人应承担50%赔偿责任。

3.鹏辉小学称当日学校已经安排教职工除雪,但从视频录像可以看出,事故发生时地面积雪仍然较厚,而在此种情况下,学校应当尽到超出以往标准的教育与管理职责。

尽管鹏辉小学提供的老师工作手册,记载有安全教育的工作内容,但鹏辉小学并未举证证明其具体落实到位,故鹏辉小学应承担40%责任。

对于赔偿款项,法院认定共计111135元,故判决吴琦父母赔偿55568元,鹏辉小学赔偿44454元,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