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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路过围挡施工道路时,因地面泥土湿滑摔倒造成身体多处受伤,谁该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因市政供热管网改造,住建部门作为业主方,将工程项目交由某设计院负责工程设计,某建筑公司负责施工。由于项目建设需要,施工方占用非机动车道进行围挡后开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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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刘某骑电动车路过该项目施工道路。因地面有施工造成的泥土撒落,导致路面湿滑,刘某不慎摔倒在地受伤。刘某入院诊断为左肩锁关节脱位等多处伤情,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18128.42元。反映无果后,刘某将项目业主方、设计方、施工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在非机动车道堆放绿色挡板,在机动车道遗撒泥土等妨碍通行的物品,导致刘某在事发路段骑行时不慎摔倒受伤,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刘某察觉案发路段有泥土、湿滑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减速或其他安全措施、谨慎通行,对自身损失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案情、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酌定被告建筑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原告自担20%。依据事实认定,判决建筑施工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354.94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施工方作为公共道路管理人,对项目施工围挡造成影响的人员和车辆具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出现事故后,施工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看其是否尽到了相应的管理维护责任。庭审证据显示,案发路段北侧机动车道有湿黄泥,非机动车道设置有阻隔通行的绿色隔板。施工方声称案涉工程于2023年12月已完成并撤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庭审亦查明案涉工程确实存在延期、一直未验收的情形,故依法认定原告诉称的事故发生时,案涉工程项目尚未结束。综上,施工方应对事故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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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建设中,占用公共道路进行施工的情况较为常见。为确保道路安全,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义务保障通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清理路面杂物等影响行人通行安全的障碍物。因不规范施工造成事故的,将承担相应责任。另外,行人及车辆在道路上也要注意观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遇到安全隐患要采取避让措施,做到安全通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 源:禹州市法院

供 稿:刘少玄、齐克功

审 核:赵传保、李会军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